2007年4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终裁。美国商务部认定,盐城海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Yancheng Hi-King)在调查期内没有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因此取消对其进行的行政复审调查;青岛文泰贸易有限公司(Qingdao Wentai Trading Co., Ltd)作为本案的新出口商,由于其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因此取消其进行的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和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
出 口 商 |
倾销幅度(%) |
青岛金永祥水产有限公司 |
50.98 |
西平奥派食品有限公司 |
34.85 |
徐州金江食品有限公司 |
0.00 |
普遍税率(包括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223.01 |
2005年10月25日和11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分别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16054010.10、16054010.90、03061900.10和03062900.00。复审调查期均为2004年9月1日~20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