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9日,泰国公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发布通报,根据烟草产品控制法B.E. 2535 (1992)颁布的在香烟、雪茄和烟草标签上标注可能引起误解的文字或声明的标准、程序和条件。
规定了在本国生产或进口到本国的香烟、雪茄或烟草的包装、纸箱、烟盒的标签上不应包含“柔和型、中度型、清淡型、超级清淡型、低焦油”之类的可能在香烟有毒物质安全级别方面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声明。
本通报实施之前180天内在泰国生产或进口到泰国的香烟将豁免。在泰国之外销售而生产、进口的香烟或用于试验、分析和研究用途的香烟也应免除遵守本通报。
该标准已于2007年3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