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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将于今年底前通过

   日期:2007-11-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51    

   美国众议员和参议员最近分别提出法案,以提高进口消费品的安全,内容包括大举改革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及订立更多安全规定等,预料有关法案可望于今年底前获国会通过。参议院的第S.2045号法案由参议员普赖尔和参议院商务、科学及运输委员会主席于9月12日提出,并于10月30日获该委员会通过;众议院的第H.R.4040号法案则由众议院能源及商务委员会主席丁格尔和商贸及消费者保障小组委员会主席拉什等提出。

    参议院的法案将大幅修改美国现行的消费品安全机制,要点包括:

    将未来7年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增加58%;
    到2013年,委员会雇员数目将最少增至500名;
    每种进入美国的儿童产品,须有独立第三方安全认证;
    生产商须于儿童产品加上标签,标签须印有便利产品回收的追溯资料;
    儿童产品禁止含铅;
    加重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危险物质法》及《联邦易燃织物法》的民事罚款,每宗最高罚款额为250,000美元,总罚款额上限为1亿美元;
    允许各州的司法部长对违反联邦产品安全法者提出民事诉讼;
    提高消费品回收效率,包括禁止进口及销售回收产品;
    企业须提供供应链中的分包商名单;
    生产商须提供保证金,以确保有资金进行产品回收;
    增加公众索取产品安全资料的渠道;
    扩大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力,可下令有关生产商进行修正计划;
    简化产品安全立例程序;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成员数目恢复为5名;
     及 假若报关代理被证实曾多次协助及教唆进口商进口违反安全法例的消费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将该等报关代理列为「重犯」。
   
    参议院的法案受到美国政府和业界批评,因为法案会引起诉讼,而且对美国企业惩罚过重。美国生产商协会认为,法案可能(1)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业界的自愿性合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2)导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及业界将资源转移至诉讼和防御策略方面,因而缺乏资源合作进行安全分析及制定标准;及(3)对美国企业和其雇员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成本。
     众议院的法案与参议院的法案大致相若,只是没有纳入一些较具争议性的规定,看来会较容易获得共和党议员、业界团体及美国政府支持。

    众议院的法案要点如下:

    禁售任何对象为12岁以下儿童、含铅量超过规定的产品。含铅量上限最初定为百万分之六百(600ppm),但可能在4年内收紧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
    所有以6岁或以下儿童为对象的本土或进口产品须接受独立的第三方测试和领有独立的第三方认证。以12岁或以下儿童为对象的产品,亦须接受第三方的铅测试。
    儿童产品生产商须于产品及其包装上贴上清晰标记,以资识别。
    根据众议院于10月9日通过的第1699号法案规定,12种婴幼儿耐用品(如有围栏的童床、高脚椅等)生产商必须就每件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已付邮资及私隐保密的消费者登记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动时直接通知消费者。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就该12种产品颁布强制性安全标准,包括第三方测试规定。    
    到2011财政年度,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拨款将增加至1亿美元;并将于2009至2011财政年度期间增拨2,000万美元,供翻新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测试化验所之用。 
    简化安全立例程序。
    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及分销商须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下,提供产品生产商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认资料,以辨认生产商的身份。每家生产商亦须提供资料,以供辨认接收其消费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销商以及参与生产过程的分包商的身份。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禁止不得在美国销售的消费品出口。除非进口国获事先通知,否则生产商不得出口下列产品:(1)产品不符合消费品安全规例;(2)产品被强制性或自愿性回收;(3)产品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即时危险;或(4)产品被列为禁售有害物质。
    禁止销售、转售、生产或进口任何曾被回收、属禁售有害物质或违反安全标准的消费品,蓄意违反这项禁令者将处以民事罚款。
    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联邦易燃织物法》及《联邦危险物质法》的民事罚款总额上限,将提高至1,000万美元。
    违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任何法规的刑事惩罚,可以包括资产没收。
    鼓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部门分享资料。

    若干议员和消费者团体正尝试利用消费者对进口玩具和其他儿童产品安全的忧虑,提高公众对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认识。例如,参议院州际商贸及旅游业小组委员会主席多根最近举行听证会,讨论中国玩具业的血汗工场问题。听证会旨在为多根于1月23日提出的第S.367号法案争取支持,该法案拟禁止进口、出口、销售及政府采购在违反劳工标准的厂房或工场生产的产品。根据法案,核心劳工标准的定义如下:(1)结社权利;(2)组织工会及集体谈判权;(3)禁止使用任何类型的强制性劳工;(4)设有童工的最低年龄限制;及(5)提供满意的工作环境,包括最低工资、工时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面。法案将对每项违反行为施加10,000美元罚款,并准许非血汗工场产品的销售商控告违例者,以追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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