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加拿大发布食品药品法规修正案草案 (1527-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根据加拿大食品药物法规,所有兽药在销售及进行防止和处理动物疾病的管理前,必须经加拿大卫生部的批准。某些兽药只准许用于部分非生产食品的动物,而其它兽药则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动物。本法规修正案拟公布对源自经过7种特殊药物处理的动物的食品内兽药残留制定安全限量。这些兽药对于生产食品用健康动物是重要的工具。食品内兽药可接受的限量称最大残留限量(MRLs)。最大残留限量(MRLs)是生产食品的动物经过兽药处理,以新鲜重量为基础,在可食用组织内残留物的最大浓缩物,用p.p.m表示。MRLs以被认为如果人类一辈子天天食用对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的残留类型和数量为基础。这些修正案草案列出了有关烯丙孕素(Altrenogest)、甲磺酸达氟沙星(Danofloxacin)、氟苯尼考(FLORFENICOL)、甲烯雌醇乙酸酯(Melengestrol Acetate)、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群勃龙醋酸酯(Trenbolone Acetate)及米赤霉醇(Zeranol)的新MRLs。
大量研究证实,消费含特定兽药的食品,如果其含量达到修正案草案列明的MRLs是安全的。这些MRLs适用于国产及加拿大进口的食品。
该通报的拟批准日期:通常在加拿大官方公报部分I公布后5-8个月内批准。
该通报的拟生效日期:措施批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