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标准计量管理局2009年6月2日发布了G/TBT/N/BHR/126号通报,标题为: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辅助食品。该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基于牛奶的配方辅助食品的条款7和8(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草案具体规定如下:辅助食品应当包装在卫生、密封的容器中,氮或者二氧化碳可以用作包装介质;容器应当设计成便于打开密封、处理和降解的。容器应当是不透水和不透气,而且是防腐防锈的;在产品是即饮形式的情况下,容器的灌装应当是:对于重量为150克的产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80%(v/v);对于重量为150~250克的产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85%(v/v);对于重量为250克的产品,不少于容器水容量的90%(v/v)。
该草案同样还规定了以下标签要求:产品名称(基于牛奶的配方奶);在浓缩制品的情况下,以下内容必须印在标签上(浓缩 - 稀释后使用);售出品,(标注)以千焦尔(KJ)和/或卡路里(Kcal)表示的每100克食品的能量(热值),以及每建议用量的该项量值;售出品,(标注)每100克食品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克数,以及每建议用量的该项量值。允许声明中(使用)每100千焦尔(或100卡路里“Kcal”)(进行标注);售出品,(标注)每100克产品的每一种维生素、矿物质及其他任何添加成分的总量,以及每建议用量的该项量值。允许声明中(使用)每100千焦尔(或100卡路里“Kcal”)(进行标注);食品的贮存、配制和使用,以及打开后贮存的说明书。同样还必须强调如果产品不适当的配制可能出现的健康危险;说明:“在生命的前六个月期间母乳优于其他婴儿乳制品”;“该产品不应用于6个月以下婴儿”;“应用沸水冲调”;“食用该产品的婴幼儿和儿童应配合添加其他食品”。
该技术法规拟批准日期及拟生效日期:待定。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在此提醒我国有关部门、企业给予关注。
详细信息可从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或其网站www.tbt-sps.gov.cn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