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局公布拟对食品等的标示基准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主要内容:
1. 补充订购人商标粘贴方式、委托生产产品的文字大小规定(案 第5条第6号);
2. 修正冷冻面包类和酱类标示基准(案 第6条第1号1目及附件1第2号3目2)7);
3. 标示酚醛树脂器具容器等的注意事项(案 第6条第3号3目)
4. 标示玻璃制器具注意事项(案 第6条第3号3目及附件1第1号3目2)的3));
5. 修正使用着香料的产品的禁止使用图像标示(案 第7条第3号及附件1第1号1目1)的3)(3));
6. 扩大食品等的标示事项胶纸使用范围(案 附件1第1号1目2));
7. 删除有机加工食品详细标示标准(案 第9条第3号及附件5);
8. 放宽业所名及所在地标示基准(案 附件1第1号1目3));
9. 改进原材料名标示中食品添加剂标示(案 附件1第1号1目7)的2)(2)及附件1第1号1目7)的2)(3));
10. 修正口香糖胶基标示基准(案 附件1第1号1目7)的3)(5));
11. 修正食品添加物的产品名标示基准(案 附件1第1号2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