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2009年9月9日发布G/TBT/N/BHR/149号通报,标题为:大豆饮料。主要内容为: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大豆饮料”的第7条和第8条(包装和标签)中所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草案规定如下:该产品应当包装在适当的、密封的容器中。草案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诸如:产品的名称和类型、原味的或调味的,以及调料的类型(如果使用)、使用说明书、储存条件、不得在标签上提及措词“乳”或“乳饮料”、净质量。不得超过第7条中规定的保质期限。
拟批准日期:待定,拟生效日期:待定。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