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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积极回收不安全产品

   日期:2009-12-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13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09年首10个月已回收多种消费品,数量庞大。虽然委员会于2009年发出的回收令宗数低于2008年,但预期委员会于今年余下时间以至2010年仍然会采取积极行动处理消费品安全问题。

    去年2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决定押后至2010年2月10日,才实施《2008年消费品安全加强法》内的测试及认证规定。不过,委员会现已全面实施《消费品安全加强法》内多项于数月前开始生效的主要规定,包括儿童产品的含铅量及邻苯二甲酸盐含量限制,以及儿童产品追认卷标或其它永久性识别标签规定。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继续回收多种违反安全规定产品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委员会于2008年财政年度共发出563项回收令,涉及6,080万件消费品,当中包括违反强制标准或对公众构成实质风险的产品。2007年及2006年财政年度的回收令及回收产品数目分别为473宗与1.10亿件以及471宗与1.24亿件。2008年的回收令数目较2006年及2007年为多,但回收产品总数则较少。

    2009年首10个月的回收令及回收产品数目分别为309宗及4,570万件,当中进口货占超过四分之三。中国内地进口货品占回收令总数约57%达175宗,回收产品总数3,810万件。紧随其后的是美国产品,共有61宗回收个案,涉及770万件产品。台湾有19宗回收个案,涉及产品总数817,355件。排名第四的是墨西哥,有10宗回收个案,涉及487,290件产品。印度、印度尼西亚及越南同样排名第五,各有6宗回收个案,分别被回收729,280件、678,700件及25,085件产品。其后是巴基斯坦,有5宗回收个案,涉及367,100件产品。香港仅有两宗回收个案,涉及163,000件产品。

    截至今年10月为止,遭回收的中国内地产品中,大部分是成年人产品,共有100宗个案,涉及2,480万件产品。余下的75宗固案涉及儿童产品,共有1,320万件产品被回收。相比之下,同期美国儿童产品回收个案仅10宗(310万件产品),余下51宗(460万件产品)则是成年人产品。

    中国内地产品被回收的原因众多,主要是涉及火警、烧伤、电殛及电撃危害,共有53宗回收个案及1,220万件产品。29宗回收个案及620万件产品因存在窒息危害被回收。24宗回收个案共560万件产品因坠落危害被回收;22宗回收个案的640万件产品涉及绞勒危害;21宗回收个案的120万件产品则因金属部分或涂层含铅量过高被回收。

    儿童产品最常见的危害包括窒息(28宗回收个案及620万件产品)、含铅量过高(18宗个案及450万件产品)、绞勒(16宗个案及223,060件产品)以及坠落(9宗个案涉及190万件产品)。值得鼓舞的是,未有中国内地产品因有容易甩脱的细小磁铁,可能被儿童咽下或吸入导致致命肠壁穿破或堵塞而被回收。虽然这种危害备受外界关注,但大致上未曾发生严重事故。

    2009年首10个月因窒息危害被回收的中国内地儿童产品包括玩具、橡皮奶头、服装、鞋履、珠宝、婴儿摇铃、高脚椅、婴儿床及游戏床。因金属部分或涂层含铅量过高被回收的产品包括玩具、冲浪板、面具、珠宝、钓鱼竿、金属容器、鞋履、修甲套装、溜冰鞋及太阳眼镜。值得注意的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09年10月首次以违反邻苯二甲酸盐禁令为由,回收充气玩具棒球棒。

    众所周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今年特别留意于兜帽或腰间配有抽绳的儿童上身外衣,这种产品可能构成绞勒风险。委员会于2009年首10个月发出的16宗回收令中,14宗涉及配有抽绳的中国内地服装构成绞勒危害。委员会于1996年2月发出自愿性指引,防止儿童被勒死或腰部及颈项遭夹克及运动衫等上衣的抽绳缠住。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把自愿性指引纳入于1997年6月采用的自愿性标准(ASTM F1816-97---儿童上身外衣拉绳标准安全规格)。再者,委员会计划于6个月内就抽绳提出“一般缺陷”规例议案。《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233(a)条授权委员会实施规例以清楚界定足以构成“实质危害”的产品缺陷。一般缺陷规例可提高委员会处理未受强制标准监管产品的能力,而进口商也难以挑战一般产品规例的有效性,因此一般缺陷规例可以成为委员会的重要监管工具。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09年首10个月以违反消费品安全规例,向37家公司罚款,总数为930万美元。与此同时,委员会以未有实时上报出售或生产于兜帽/颈项配有抽绳的兜帽外衣为由,向19家公司罚款,总数为216.5万美元,较2008年18家公司共被罚款735,000万美元低。委员会亦以违反铅涂层、小零件及其它安全规定为由作出惩罚。这些违规产品可对消费者构成火警、烧伤、窒息及/或呼吸风险。

    检测及认证规定料2010年2月中实施

    《消费品安全加强法》的一般认证条款规定,适用于任何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规则或标准的产品的每家生产商必须发出认证,表明委员会规例适用于其产品,以及其产品符合上述法例。认证必须以每项产品的检测结果或合理检测计划作依据。受儿童产品安全规则监管的证书及儿童产品,有关认证必须以委员会接纳的第三方化验所进行的测试作为依据。虽然委员会未有延迟实施或更改任何产品的安全标准,但今年2月委员会已把《消费品安全法》第14条内的大部分检测及认证规定推迟至2010年2月10日才实施。不过,暂缓执行令并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针对受下列法规限制的若干类儿童产品而设并涉及第三方测试及认证的4项规定:(1)适用于在2008年12月2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的面漆及其它表面涂层的含铅禁令;(2)适用于在1月20日以后生产的有围栏儿童床及橡皮奶头的标准;(3)适用于在2月15日以后生产的产品的小型零件禁令;以及(4)适用于在3月23日以后生产的儿童珠宝的金属零部件含铅量限制。
适用于在4月13日以后生产的全地型车辆的认证规定。《消费品安全加强法》生效前的测试及认证规定,适用于住宅车房门自动开启器、自行车头盔、含有金属蜡芯的蜡烛、割草机、打火机、床垫及游泳池滑梯。

    适用于游泳池排水渠盖的若干项规定。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近日发表声明,明显表示现时的暂缓执行令仅会在2010年2月10日前有效,不会延长。之后,检测及认证规定将适用于受委员会规则、标准及禁令规管的新出厂产品。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08年11月决定,外国生产商可获豁免,毋须为进口货品发出合格证明书。只有美国进口商才须遵守上述规定;外国生产商及自家品牌商也可获豁免,其名称毋须载列于证明书内。至于在美国生产的产品,仅本土制造商才须发出合格证明书。

    最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就《消费品安全加强法》内的检测及认证规定公布指引文件草案,文件仍有待委员会主席核准。文件表达委员会对合理检测计划的立场,以及解释如何证明受委员会法例规管的产品符合委员会的所有规则、禁令、标准或其它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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