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根廷对食品法典进行了修订(Resolución Conjunta Nº 20/2010 y 106/2010),修订了第986条矿泉水分类,增加了低钠矿泉水(钠离子含量低于20 mg/L);修订第988条,修订了检测数据标示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替换阿根廷食品法典第986条,其内容如下:
“第986条:天然矿泉水分类如下:
1.根据180℃加热后,可溶性矿物质残留量的多少,可分为:
a)微矿化水:50~100 mg/L
b)弱矿化水:101~500 mg/L
c)中度矿化水:501~1500 mg/L
d)重矿化水:1500~2000 mg/L
2.根据组成成分划分:
碱性/重碳酸氢盐矿泉水:所含的碳酸氢根离子应大于600mg/L
酸性/加气矿泉水:游离二氧化碳含量应大于250 mg/L
富氯矿泉水:氯含量应大于500 mg/L(以氯化钠表示)
富钙矿泉水:钙含量应大于150 mg/L
富镁矿泉水:镁含量应大于50 mg/L
富氟矿泉水:氟含量应大于1 mg/L
富铁矿泉水:铁离子含量应大于2 mg/L
富碘矿泉水:碘含量应大于1 mg/L
富硫矿泉水:硫酸根含量应大于200 mg/L
富钠矿泉水:钠离子含量应大于200 mg/L
低钠矿泉水:钠离子含量应低于20 mg/L
3. 根据矿泉的水温,可分为:
冷泉矿泉水:0º ~ 20º C
低温矿泉水:21º~30º C
中温矿泉水:31º~40º C
高温矿泉水:温度超过40º C
4.根据气体含量划分:
a)天然含气矿泉水:含有天然形成的二氧化碳气体,经装瓶生产而成的矿泉水。在允许的公差范围之内,可以添加一部分同一来源提取的二氧化碳气体用于补充加工中的损失。
b)加气矿泉水:在水源地经/不经人工加气生产的含有二氧化碳气体的矿泉水,装瓶后瓶内应保持不少于1.5个大气压(21℃),如果人工加气,所用二氧化碳气体应为食品级。
c)非加气矿泉水:不含二氧化碳气体的天然矿泉水。
二、替换食品法典第988条,如下:“第988条:矿泉水产品标签要求:
1.强制标示内容:
a)产品名称(可表示为):
“天然岩石矿物质水”、“天然矿物质水”、“天然岩石矿泉水”“天然矿泉水”
用相同的字号和清晰度标示,其中前两个名称特完全指取自自然泉水水源的矿泉水。
b)商标
c)企业名称和生产地
d)净含量
e)产品分类及成分。应根据第986条的规定标出产品分类;另起第二段,以同样大小和清晰度的字体标出产品所含物质的组成成分
f)根据第985条的规定,为确保产品稳定,可能需要经过“脱硫”或“脱铁”工艺,则需要在标签上予以标示。
g)对矿泉水源地的描述不得存在欺骗或混淆行为
h)应标注出厂时产品中各种成份的含量数据或经权威部门检验认可的检测数据;同时应标注以各种形式存在的钠的含量;可选择标注微生物化验结果数据。
i)由卫生主管部门签发的产品注册号
j)保质期。可表示为“在xx日期前饮用最佳”
k)由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厂合格证明
l)当净含量大于2L时,应在包装标签上注明以下语句:
——“开启饮用后,剩余部分应密封放置于阴凉处保存”
——“开启后,应在XX天内饮用完毕(天数由生产企业技术部门自由设定,但须报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2.可选择性标示内容
a)矿泉水原产地
b)后处理过程。如加热处理的温度和/或辐照的剂量等。前提是不能给消费者带来混淆。
参考原文如下:
http://infoleg.mecon.gov.ar/infolegInternet/anexos/165000-169999/165440/norm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