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巴林发布通报G/TBT/N/BHR/198《婴幼儿配方和拟用于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途的配方》。该技术法规草案规定在海湾标准GSO/CAC 72 《婴幼儿配方和拟用于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途的配方》中所规定的第8条和第10条(包装和标签)作为强制性要求。
包装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产品应装于在能保障食品卫生和其他特性的容器中。当产品为液态时,产品应装于密封的容器中,能使用氮和二氧化碳作为包装媒介;
2. 容器,包括包装材料,应只能由安全并适合他们预期用途的物质制成;
标签要求如下:
1. 食品名称;
2.成分清单;
3. 营养价值声明;
4.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 使用信息;
6. 额外的标签要求,如:
a. 标签不应妨碍母乳喂养。每个容器的标签上的信息应明确、突出并且易读,并包含下列几点:
i. 词语“重要通知”(important notice)或类似词语;
ii. 声明“母乳是孩子最好的食品”(Breast milk is the best food for your baby)或类似声明,以突出母乳喂养或母乳的优势;
iii. 声明产品仅能根据独立健康工作者的建议按照其所需要的用途或恰当使用方法进行使用。
b. 标签上不应具有婴幼儿和妇女的图片也不能有任何理想化婴幼儿配方用途的图片或文字。
c. 不能使用术语"humanized"、 "maternalized"或类似术语;
d. 标签上应显示信息提醒婴幼儿应接受配方食品外的补充食品,如独立健康工作者所建议的,以适应不同年纪的生长和发育具体需要(6个月以上的必须要注明)。
e. 产品的标签应避免消费者对婴幼儿配方、成长配方和特定医疗用途配方产生混淆。
相关文件:GSO/CAC 72 《婴幼儿配方和拟用于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途的配方》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修订件No. 10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