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63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涉案企业包括安徽土特产进出口公司(Anhui Native Produce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内蒙古青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Inner Mongolia Youth Trade Development Co., Ltd.)、秦皇岛大蜂实业有限公司(Qinhuangdao Municipal Dafeng Industrial Co., Ltd)和芜湖市秦氏糖业有限公司(Wuhu Qinshi Tangye Co., Ltd.)。并取消对东台鼎峰蜂业有限责任公司(Dongtai Peak Honey Industry Co., Ltd.)的此次行政复审。
2000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4090000、17029000和21069099。2001年10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5.88%~183.80%。2009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7次反倾销行政复审。2009年12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行政复审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63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