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外对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日益提高。一方面,这能够更好地确保食品安全,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对合理的限量标准应当遵从,而对那些违背WTO原则,过于苛刻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我们应该学会说“不”。
例如,某国曾通报我国1批输加柑橘中检出咪酰胺,检测值为0.36ppm(0.36毫克每公斤)。由于咪酰胺不属于该国登记注册农药,该国卫生部采取了所谓的通用限量标准0.1ppm,判决该批柑橘农残超标。咪酰胺是一种杀菌剂,在国内外广泛用于柑橘、香蕉等水果的采后保鲜处理中,并且拥有WTO承认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限量标准10ppm。也就是说,该国采用0.1ppm的标准,既没有经过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同时也大大超过了WTO推荐的限量要求。作为WTO成员国,中国企业完全可以据理力争。
由此可见,国际贸易需要尊重进口国的法律法规,但对于那些不合理的、歧视性的标准,企业必须加强对国际法规的学习研究,尤其是利用WTO成员国的身份,积极向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上诉,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