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发布检疫警告(PQA0669),通报了通过邮寄或空运进口的用于食用或人体治疗用途的非商业性干草药的新进口条件。
新进口条件适用于个人携带的,每个类别产品重量不超过1kg的所有用于食用或人体治疗用途的干植物部分(包括种子、果实、药草、茎皮和根)及其混合物。重量超过1kg的产品须符合商业性进口条件,否则将被再出口或销毁。新进口条件如下:
1、不需要进口许可证。
2、不需要入境检疫证。
3、所有植物材料或包装应标明完整的植物学名,即属名和种名,或者易于识别。
4、所有植物材料须彻底干燥,不能繁殖。
5、每批货物将接受检验,以确定不带禁止进境的种子、活体昆虫、土壤或其他检疫风险材料。
6、如果货物未标明植物学名、某种干草药未列入进口条件或者检疫官无法鉴定植物物质,并且货物中不含种子,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之一:a)热处理;b)γ辐照处理;c)出口;d)销毁,所需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7、如果经检验发现种子,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之一:a)γ辐照处理;b)出口;c)销毁,所需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8、经过检验和处理,符合以上进口条件的货物将给予检疫放行。
商业性干草药和植物物质的进口条件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