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欧盟发布(EU)No 420/2011号条例,修订(EC)No 1881/2006号条例,对食品中重金属、二恶英等污染物的最大限值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3.1节关于铅的部分,3.1.6,3.1.9,3.1.10和3.1.11修改如下:
食品 |
最大限量 (mg/kg湿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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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甲壳类:来自附属肢(appendage)和腹部的肌肉。如蟹和蟹状甲壳动物(短尾族和歪尾族)的附属肢肌肉。 |
0.50 |
3.1.9 |
豆类蔬菜,谷类和豆类 |
0.20 |
3.1.10 |
蔬菜,不包括芸苔类蔬菜,叶菜类蔬菜,新鲜草药,菌类和海藻类。马铃薯的最大限量适用于去皮马铃薯。 |
0.10 |
3.1.11 |
芸苔类蔬菜,叶菜类蔬菜和以下菌类:双孢蘑菇(普通蘑菇),平菇(牡蛎蘑菇),香菇。 |
0.30 |
3.2节关于镉的部分,3.2.9,3.2.15,3.2.16,3.2.17和3.2.20修改如下:
食品 |
最大限量 (mg/kg湿重) |
|
3.2.9 |
甲壳类:来自附属肢和腹部的肌肉。如蟹和蟹状甲壳动物(短尾族和歪尾族)的附属肢肌肉。 |
0.50 |
3.2.15 |
蔬菜和水果,不包括叶菜类蔬菜,新鲜草药,多叶芸苔,菌类,茎菜类,根及块茎蔬菜,海藻 |
0.050 |
3.2.16 |
茎菜类,根及块茎蔬菜,不包括块根芹。马铃薯的最大限量适用于去皮马铃薯。 |
0.10 |
3.2.17 |
叶菜类蔬菜,新鲜草药,多叶芸苔,块根芹和以下菌类:双孢蘑菇(普通蘑菇),平菇(牡蛎蘑菇),香菇。 |
0.20 |
3.2.20 |
食品补充剂,全部或主要由干海藻及其衍生产品,或双壳贝类干组成。 |
3.0 |
3.3节关于汞的部分,3.3.1修改如下:
食品 |
最大限量 (mg/kg湿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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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渔业产品和鱼的肌肉,不包括3.3.2所列种类。甲壳类的最大限量适用于附属肢和腹部的肌肉。对于蟹和蟹状甲壳动物(短尾族和歪尾族),适用于附属肢肌肉。 |
0.50 |
5节关于二恶英和多氯联苯部分,5.3修改如下:
食品 |
最大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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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英的总和 |
二恶英的和二恶英类多氯联苯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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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鱼和渔业产品及其制品的肌肉,不包括鳗鱼。甲壳类的最大限量适用于附属肢和腹部的肌肉。对于蟹和蟹状甲壳动物(短尾族和歪尾族),适用于附属肢肌肉。 |
4,0 pg/g湿重 |
8,0 pg/g湿重 |
6节关于多环芳香碳氢化合物部分,6.1.3和6.1.5修改如下:
食品 |
最大限量 (mg/kg湿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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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熏鱼和渔业产品的肌肉,不包括双壳软体动物。对于熏甲壳类,最大限量适用于附属肢和腹部的肌肉。对于熏蟹和蟹状甲壳动物(短尾和歪尾),适用于附属肢的肌肉。 |
5.0 |
6.1.5 |
熏制品外的甲壳类,头足类。对于甲壳类,最大限量适用于附属肢和腹部的肌肉。对于蟹和蟹状甲壳动物(短尾和歪尾),适用于附属肢的肌肉。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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