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是驱动全球经济的燃料,也是推动欧洲和其他地区经济复苏的重要因素之一。全球贸易量已经回升,远高于2009年5月跌至的低谷,更已超越危机前的水平。因此,对很多国家来说,出口即使不是唯一的经济增长动力,也必然是一股主要的力量。举例来说,在2010年,欧盟的GDP增长率为1.8个百分点,其中三分之一来自欧盟的净出口,有助人们保住职位,企业得以继续营运。
然而,最近一份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共同发表的报告却警告,虽然国际贸易复苏,可是限制贸易的措施却持续增加。对欧盟而言,在主权债务危机萦绕不散和严厉紧缩的背景下,经济增长呈现疲态,将会继续推动出口活动,而且大有可能激起保护主义情绪。
高举「公平竞争环境」旗帜的欧盟贸易专员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最近在欧洲政策研究中心致辞时表示,欧洲委员会将尽其所能运用各种手段,包括技术、法律、外交等手段,必要时甚至是政治手段,去处理各类贸易壁垒,尽可能为欧洲企业和人民开拓可观的出口及投资新机遇。
欧盟会毫不犹疑地采用贸易防卫工具,即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以确保欧洲市场免受外国的不公平贸易手法损害,同时会在贸易协议中加入具体的保障措施,一旦进口量异常攀升,即可保护欧洲生产商。
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双管齐下
对来自中国内地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长期以来都是欧盟贸易防卫政策的常见措施。举例来说,最近欧盟便对三聚氰胺、网孔布、玻璃原丝和粗纱开征反倾销税,又对自行车延长征税期5年,而不是较早时拟定的3年,反映这个趋势毫无减退迹象。在新一轮反倾销调查中,内地仍是主要目标,并不令人感到意外。这样的发展势必影响香港生产商和出口商,原因是他们大部分都在内地进行生产或采购活动。
欧盟由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展开的新调查
进口产品来源地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上半年 |
亚美尼亚 |
1 |
- |
- |
- |
白俄罗斯 |
1 |
- |
- |
1 |
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 |
- |
1 |
- |
巴西 |
1 |
- |
- |
- |
中国 |
6 |
7 |
10 |
3 |
印度 |
- |
2 |
3 |
3 |
印尼 |
- |
- |
1 |
- |
伊朗 |
- |
2 |
- |
- |
南韩 |
1 |
1 |
- |
- |
马来西亚 |
- |
2 |
1 |
- |
摩尔多瓦 |
1 |
- |
- |
- |
阿曼 |
- |
- |
- |
2 |
巴基斯坦 |
- |
2 |
- |
- |
沙特阿拉伯 |
- |
- |
- |
2 |
台湾 |
1 |
1 |
- |
- |
泰国 |
1 |
2 |
1 |
- |
土耳其 |
2 |
- |
- |
- |
乌克兰 |
1 |
- |
- |
- |
阿联酋 |
- |
2 |
- |
- |
美国 |
4 |
- |
1 |
- |
合计 |
20 |
21 |
18 |
11 |
注:包括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
资料来源:欧洲委员会
除了反倾销税,欧盟更采取新手段来针对进口产品,就是开征反补贴税。欧盟首次批准对来自中国内地的光面纸开征反补贴税,同时一并征收反倾销税,明确显示欧盟对内地产品态度强硬,而针对内地的反倾销个案也可能陆续有来。
欧盟新决议程序
欧盟已就贸易防卫措施的决议程序实施新的规则,香港出口商应密切留意。欧盟于2011年3月修订了所谓专家委员会工作程序(comitology procedure),让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审核欧洲委员会的实施法案,例如开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例。
欧盟的投票制度已由简单多数制(simple majority)改为特定多数制(qualified majority),即要取得55%成员国票数,至少相等于欧盟三分之二人口,才能否决一个执行措施草案(即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这样,人口较多的成员国便有机会强行通过措施,也让较大和有保护主义倾向的成员国能连成一线,争取欧盟采纳贸易防卫措施。
欧盟或收紧贸易政策
此外,欧洲委员会已对欧洲业界展开谘询,就如何能改善欧盟的贸易政策收集意见和资料,包括调查的程序、以往措施的效力等,香港出口商也应对此保持警觉。
具体来说,欧委会向欧盟企业提出的问题包括:在其业务范畴中,有否获补贴或被倾销的进口货;对过往征税水平的意见,特别是该等征税是否足以保护本土企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等。
欧盟企业面对来自非欧盟出口商的竞争,可能藉着这次谘询来争取更大利益。若欧盟实施贸易防卫措施以加强对本土业界的保护,这些企业应可获益,因此或会掩抑现行贸易政策的成效,香港业者应关注这点。不过,较早前世贸裁定,欧盟的反倾销法例,部分与国际贸易规例相悖,需要修订,这对欧盟以外的出口商有利。
普及特惠税制修订在即
一如所料,欧盟现正修订其普及特惠税制(GSP)规例。该税制向发展中国家的若干产品类别提供进口关税减免优惠。中国内地向来是受惠地方之一,只有鞋履、纺织品和玩具等比较发达的产业除外。
不幸的是,欧委会在GSP改革方案中,建议大幅削减获关税减免优待的国家数目,预料中国是其中之一,此举势将影响内地出口。据欧委会计划,改革后的税制由2014年起实施。
新玩具安全指令
另一方面,欧盟也在密锣紧鼓,制订关于环境保护和消费者的新法规,或者修改现行法例。对进口消费品影响最深远的法例,包括已修订的《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已修订并快将通过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指令)、已扩大适用范畴的环保设计指令、涵盖范围广泛的《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REACH规例),以及新的玩具安全指令。
新玩具安全指令于两年前通过,但大部分的主要条文要到2011年7月20日才开始在整个欧盟实施。根据该指令,投放于欧盟市场的玩具,必须符合比以前更多的基本安全要求,涵盖产品的物理、机械、可燃性和电气特性等多方面。指令就发声玩具的噪音订立新的基本安全要求,并针对内藏玩具的食品的潜在风险,实施具体的安全规定。
新指令并订明生产商应遵守的合格评核程序,香港生产商应细阅该等条文,以确保其产品能通过成员国当局的检查。检查人员若发现投放在欧盟市场的玩具有危险性,可命令业者撤回及/或回收该等产品,并判以重罚。
RoHS指令已经修订
欧盟法规有一项重要的发展,涉及所有供应予欧盟市场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欧盟已经修订《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并于2011年7月1日公布。新指令将由2013年1月2日起在欧盟二十七国实施。新指令跟旧指令一样,继续禁售含有同样6种危险物质的电器及电子设备。不过,由2019年7月22日起,新指令将扩大旧指令的涵盖范围,以往不在旧指令监管范畴的电器及电子设备,都会受到新指令监管,只有少数情况例外。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新指令规定欧委会在3年内审查多种疑似危险物质,以决定是否纳入危险物质名单内。属于邻苯二甲酸盐类别的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以及阻燃剂六溴环十二烷(HBCDD),都是首要的审查对象。修订后的RoHS指令包含豁免应用情况清单,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被禁物质。不过,清单上某些豁免项目有其届满日期,港商应仔细检阅,以确定豁免项目的有效期。
新WEEE指令快将通过
《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指令)是港商需要应付的另一套重要法规。欧盟现正着手修订工作,新指令势必更加严紧,并把更多责任加诸电器及电子设备生产商身上。不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之间仍有许多争论,须于磋商修订事宜时逐一解决。换言之,新指令未必能在2014年前在成员国实施。
WEEE指令规定,生产商(包括欧盟生产商和进口商)须回收已被弃置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并确保它们得到适当处理和循环再造。或者,他们可以付费给专门管理废料的机构,代为履行该等责任。指令修订后,回收和循环再造的目标将会订得更高。不过,部分目标最终应该订得多高,在欧盟层面仍然争论不休。
WEEE指令规定生产商须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出资回收及环保地处理被弃置于收集设施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这是现行指令的规定。欧洲议会有意规定生产商须承担额外费用,就是从住户回收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的费用,以及营运回收设施、举办活动以提高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管理意识的费用。
环保设计指令扩大适用范畴
欧盟有一套为能源相关产品订立环保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这套法例跟售予欧盟消费者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息息相关。能源相关产品环保设计指令(ErP指令)的前身是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指令(EuP),只涵盖电器及电子设备,但ErP指令则不再限于电器及电子设备,而是涵盖任何和能源耗用有关的产品,包括花洒头和其他浴室装置,以及绝缘和建筑物料。不过到目前为止,欧盟只就各类电器及电子设备通过了ErP指令执行措施。
欧盟已根据EuP及ErP指令,就多类电器及电子设备制订若干执行措施,包括照明产品、电视机、家用洗碗碟机和洗衣机、电冰箱和冰柜等,业者必须遵守。欧委会现正锁定约25类能源相关产品,并须于2011年10月前制订及公布关于这些产品的执行措施。
涵盖范围广泛的REACH规例
但凡向欧盟销售消费品的供应商,都可能受规管范围广泛的《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REACH规例)影响。REACH规例规定经济营运商须承担多项责任,可豁免的情况很少。几乎所有(超过100,000种)在欧盟销售或使用的化学品,均须预先注册,倘若没有注册,业者便须暂停该等化学品的交易,直至办妥注册手续为止。注册手续涉及庞大开支,并须就每一种化学物质制作注册档案。
此外,供应玩具、服装、鞋履、电器及电子产品、珠宝及家具等消费品的业者,必须检查其产品是否含有欧盟「非常高度关注物质候选名单」上载有的危险物质,若有,则须把资料传送予供应链上所有产品接收者,消费者如有要求,亦应向其提供资料。由2011年6月1日起,欧盟区内的产品供应商亦须就同样的危险物质负上通报责任。
总括来说,欧盟的环境及消费者保护法例不断演变,企业要肩负的责任越来越大。除了上文提及的法规,销售商也应留意其他旨在保护消费者或环境的规例,包括快将出台的消费权益指令以及针对若干类家庭电器的能源标签指令。业者应密切注视并遵守这些欧盟法规,以免产品发生问题而须撤离市场,及遭判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