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912第1号通报:近日,根据2012年3月29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9第2号通报(于2012年9月4日最终修订为0904第7号通报),对于2012年进口食品监视检查计划所实施的检查结果显示,中国生产的毛豆的某些批次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加强对于以下产品下述项目的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毛豆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制造并出口的毛豆,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吡氟氯禾灵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毛豆(包括吡氟氯禾灵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强化检查日期 |
国家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目 |
制造、出口及其包装方 |
2012年9月12日 |
中国 |
毛豆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品) |
残留农药 (吡氟氯禾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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