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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信息

   日期:2006-04-0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97    

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如何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全部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二、 产品生产企业如何申请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2、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产品的配方、工艺流程、企业标准;
5、 生产企业的卫生规范制订说明;
6、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介绍;
7、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8、 委托加工的,应提交双方的加工协议及受委托方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9、 产品的标签及说明书;
10、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三、 对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要求

  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必须严格遵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进行,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内容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四、 关于进口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的规定

  以获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转入我境内生产的,在产品原料(若以动植物为原料,其物(品)种和产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卫生部备案后,可以继续沿用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组织生产。但产品说明书、标签中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必须作相应修改。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 向境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2、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可提交复印件);
3、 批准在我国境内建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府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4、 合资、合作双方的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5、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提交的保健食品生产审查材料;
6、 修改后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报批稿)。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转境内生产的,必须将企业申请报告复印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卫生部备案回执后,方可将审查结论正式通知企业。转境内生产进口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

五、 转让的保健食品,接受转让单位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相关项目变更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 书面申请
2、 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 转让和接受转让双方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
4、 公证机关出具的转让合同的公证文件;

六、 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b) 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c) 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d) 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e) 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f) 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g) 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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