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补充协议
在合作了6年11个月之后,廊坊市广阳区德隆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下称“德隆合作社”)把蒙牛乳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牛北京”)告上了法庭。这一切源于一份《生鲜乳购销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书》。
蒙牛北京称,2010年9月1日合作社负责人魏浦向其申请预支了70万元奶款,但此后从当年12月5日开始,德隆合作社不但不再向其交售生鲜乳,也不偿还预支奶款,因此按照双方签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德隆合作社应向蒙牛北京支付违约金140万元。
而德隆合作社则完全不予认同。魏浦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蒙牛北京伪造协议,企图敲诈勒索”。德隆合作社于2011年8月18日,向北京通州区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蒙牛赔偿经济损失11400元。
按照有关规定,乳企与奶农之间统一按照《生鲜乳购销合同》执行,该合同是由农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8年10月30日拟定的格式文本。
除上述合同外,蒙牛北京跟德隆合作社还有一份四页纸的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约定,如德隆合作社连续停止向蒙牛北京交售生鲜乳达到3日以上(以蒙牛北京出具的收奶记录为准),或德隆合作社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不能全面履行或者停止向蒙牛北京交售生鲜乳义务,或违反本协议未明确违约金金额的其他管理约定的情形,均由德隆合作社向蒙牛北京支付14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额是预支奶款金额的两倍。
但恰恰是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停止供奶需要双倍赔付预支奶款的一页上,魏浦称自己并没有签字,“给我们原来的协议书中并没有这一项,这是造假后的协议书。他们真实的目的就是用高额的违约金控制奶农,无论多低的价格都得向他们一直供奶,不允许我们向其他乳企供奶。”
此后,2011年5月10日,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检材上的笔迹及签名与样本上的笔迹及签名不是一个人所签,即检材上的笔迹不是魏浦本人书写。”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被告蒙牛北京赔偿原告德隆合作社鉴定费11400元。
交恶背后
蒙牛北京和德隆合作社交恶的背后实际上是奶企与奶农之间的利益博弈。据了解,从去年9月份开始,德隆合作社越来越难以接受蒙牛不太透明的价格体系和收购价偏低的现状,要求解除合同。
魏浦告诉记者,去年9月,蒙牛北京对德隆合作社一改此前当天公布收购价的做法,“当月收奶,但我们并不知道价格,50天后才告诉我们价格,价格高低都是他们说了算,奶农一点话语权都没有。”
除了价格体系不透明,魏浦对蒙牛的价位也不满意。“去年9月份,蒙牛对我们的收购价是3.5元/公斤,但是其他地区都已是每公斤3.7~3.8元,廊坊附近的唐山地区已经达到4元/公斤。”与此同时,蒙牛北京在天津的价格也要比廊坊高,“为什么价格低,蒙牛也不告诉我们。”按照合同约定,魏浦每天要向蒙牛出售4800公斤奶左右。
为此,魏浦多次与蒙牛北京交涉,但成效甚微。随后,魏浦收到蒙牛北京的短信通知,“11月份价格不再上调,每公斤还要下调1毛钱。”
魏浦遂在2010年10月24日,提前10日向蒙牛北京提出解除书面合同,并在11月5日停止供奶。而后,双方开始交接奶款等账目,并发生了上述一场官司。
在停止向蒙牛供奶后,德隆合作社却并没有把奶卖给距离其更近的廊坊伊利,而是卖给了路程更远的天津一家企业。“在行业内,两大巨头伊利、蒙牛有个不成文的‘君子协定’,双方都不收原本归属对方的奶,结成联盟,让奶农只能二选一,而掌控了收奶权,就方便他们人为压价。”魏浦称。
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师宋亮认为:“矛盾背后还是归于行业问题,奶农在乳企面前处于弱势地位,乳企和奶农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双方总是处于对立面。归根结底还是产业链发展不平衡,上游奶农太弱小,下游乳企太强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