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颁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将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规范》要求,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集贸市场的选址、卫生防护距离、建筑和设施要符合要求。在集贸市场内,同一区域内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且在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
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做食品的物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等商品标志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