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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滥用添加剂将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

   日期:2011-12-22     浏览:165    

  餐饮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将被记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近日发布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十种行为将被纳入食品安全监管“黑名单”。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监管部门将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量化分级等级降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重点监管。

  新闻链接

  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十种行为

  1、骗领《餐饮服务许可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等;

  2、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5、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6、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

  7、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8、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9、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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