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希望寄托在上苍,当然是不现实的。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卫生,国家早在1983年就开始试行《食品卫生法》,确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可以说是法律完备、机构健全、职责分明。有关部门作为涉及千家万户福祉的守护者,应该尽职尽责,依法行政,做好自己的工作。
然而,实际情况却往往不能令人满意。许多时候,相关部门却总是慢半拍,不能有效防止和处置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于是,消费者举报、新闻记者“卧底”的事情便越来越多了起来。从积极意义上讲,这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了,但从监督与管理的角度看,这又是一种悲哀。它说明食品安全卫生监督与管理的制度性保障出现了问题,一方面暴露了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一方面表明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上的不力和失职。“狗拿耗子”是尽义务,“猫捉老鼠”却是职责所在。因此,最关键还在于“猫”要捉“老鼠”,不但要捉,还要认真去捉,要多捉、快捉,想足点子主动去捉。如果不是这样,那就属于反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