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之多的名牌食品陆续被揭发在“蒙”老百姓,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眼下的消费者不再那么好“蒙”了。过去,老百姓大多囊中羞涩,粗茶淡饭之余对所谓名牌,特别是外国名牌仰望莫名,基本上不会去怀疑其质量,然而,近几年老百姓名牌见多了,能选择也敢挑剔了,所以名牌出问题,本不该大惊小怪;其二,这是老话题,即我们的市场在不断引进,或者制造名牌的同时,市场监管却没有跟上,以致弄得手忙脚乱。
在市场经济中,逐利是企业的本能,即使名牌企业也难以“免俗”。因此,这就需要制定相关制度,通过调高食品安全违规成本来切实遏制企业的违规行为。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我们无奈地发现:若食品违法情节较重,所受行政罚款(刑事处罚另算)也仅仅“二十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区区三万元的处罚,对诸多大企业而言不过九牛一毛,自然也难以阻拦追求利益的欲望步伐。据报载,同样是针对不合格奶粉事件,在以色列,德国胡玛纳公司仅因为疏忽导致奶粉中维生素B1的缺乏,两国警方随即介入,吊销证件,责任人甚至可被控谋杀罪,索赔金额达1000万美元,足以让一个企业“半身不遂”乃至倾家荡产。而在中国,一个企业只要还能继续蒙骗消费者,遭罚后的它仍不难生机勃勃。
无庸讳言,对创名牌的鼓励有余监管不足,也是放任一些企业质量出轨的温床。不少监管机构在进行名牌企业的评定中,往往是尽职尽责、纤毫不爽,但是在针对那些已经打了金字招牌的企业,却往往给予无限信任,没有及时跟进,也疏于抽查,往往只等到消费者群起攻之,或者媒体连篇累牍报道时,才想起去事后追踪,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使得整个食品安全体系处于被动、滞后的局面,自然难以遏制名牌企业的不法行为。
食品安全问题,最终要归于企业本身。企业的产品质量与消费者关系实质就是船与水的关系,水能载舟,凭借消费者的信赖性,企业自然是“潮平两岸阔”,不断扩大品牌效益;但同时,水亦能覆舟,一旦失去消费者信任,一个企业规模再大,名声再响,恐怕也只能“忽喇喇如大厦将倾”。名牌没有“豁免权”,还望所有已蒙尘或还金光闪闪的名牌企业们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