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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禁售10类食品

   日期:2005-06-0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31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禁售10类食品。

  通知要求,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一律不得销售,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外包装也要在显著位置清晰标示“身份”才能销售。

  据悉,另外7种禁售食品是:

  1.未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信息、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3.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6.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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