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要变“部门牵头”为“政府主抓” 2004年4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国务院8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要求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应该说,对于这个《意见》各地都比较重视,普遍进行了试点工作。但该项工作恰恰是由部门来牵头的,未能全面激活各相关部门的能动作用,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唱“独角戏”,致使整体工作始终处在某一点或某个层面上徘徊。笔者认为,只有从政府层面上来强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打造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才能促进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的形成,才能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二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要变“会、文指导监管”为“监测指导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综合监管,主要是依据国务院赋予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三句话”职能。由于这种职能是完全靠政府行政授意,而不是法律授权,组织工作时往往很难。为改变这种窘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协调当地政府,成立了由同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与食品监管有关
的所有部门参加、办公机构常驻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负责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研究解决食品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主要工作方式是以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来指导食品安全监管(笔者把它称之为“以会、文指导监管”)。但是,单是这种靠“开开会议,发发文件”和“翻转”未
经论证的食品信息数据来进行工作指导的方式,本身就有“纸上谈兵”之嫌,更何况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还可能有所保留。基于此,应该以政府的名义整合现有食品检测资源,由食品药品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定期检测食品,或由政府财政下拨专项经费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抽检食品,获取比较真实的食品安全信息。然后,再用这种来自于现实社会中食品安全信息,指导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变:食品安全标准要变多种标准为统一标准
监管部门多,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也就多,多重标准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就难免出现“撞车”的现象,进而造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和对食品监管的反感。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但现阶段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包打天下。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国家应指定国务院法制办将各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统一归类修订,形成统一、规范、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唯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监管,有利于执法,才能还健康于民,还安全于民,还信任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