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国办《通知》规定,认真做好液态奶生产备案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备案范围包括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积极、主动、及时备案。
二是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内容要客观、真实、具体。
三是未经备案不得生产,所有企业在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到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及时交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
四是做好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未经备案的不予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获证的,督促企业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尽快完成备案。
五是加强生产备案制度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生产备案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的统计信息,切实掌握本辖区执行生产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