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论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之所以严重滞后于现实要求和国际惯例,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在制订标准上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新标准的制订成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要通过公共财政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但笔者认为在资金保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制度保障。
任何标准的制订都需要支付调查和实验成本,在缺乏必要和足够资金保障的前提下,要么标准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要么标准的制订由于缺乏充分的数据支持而“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从这个意义上讲,标准的制订遵循的绝对是市场经济的“一分价钱一分货”。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足够的资金投入只是标准完善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正如在市场中“一分价钱未必能买到一分货”是同样的道理。
食品卫生标准的滞后,固然有资金投入方面的不足,但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滞后标准下的既得利益群体不愿意放弃现有的利益,或者说他们不愿意付出标准提高后相应的成本增加值。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既得利益群体可以实施各种手段阻挠“新标准”的出台,从而使自己在利益最大化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很多时候,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食品行业的群体压力下,负有食品标准制订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得不屈从于这种压力而有所妥协,这也导致了新标准的难产。
但是,食品卫生标准关乎公众的身体健康,是一个标准的“公益标准”,它不能也不应屈从于商业利益的压力而“就范”。维持旧标准不变不仅仅是对公众身体健康的一种不负责任,在客观上也难以和国际食品卫生标准“接轨”,从而导致我们的食品卫生标准很多时候只能是“跟风”,而缺乏足够的事前防范预警机制。这也就是为什么别人已经有定论的标准,在我们这里尚且存在符合国家标准但对公众健康有害的标准悖论。
相比于事后“亡羊补牢”式的监督、查处甚至调查论证所耗费的成本,事前用于标准修改的投入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孰轻孰重、孰是孰非不言自明。因此,在食品标准制订的过程中,除了财政投入的加大外,更为重要的制度保障也要同时跟进,毕竟这是赋予标准制订刚性的充要条件,当然,这种刚性不仅体现在标准的制订本身,也应该体现在对资金投入的约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