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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品的标签“七宗罪”

   日期:2005-11-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51    
记者在走访长春几家超市时发现很多商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问题是小包装上没标生产日期、主要原料有意模糊等

人们在超市买食品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想看看产品的生产日期,但是把产品包装翻来覆去就是找不到生产日期,最后在产品包装的一个角落发现了极小的一行生产日期。16日,记者对长春超市内的商品标签进行了一番调查,结果发现市面上商品标签常见的“七宗罪”,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李继武也针对每个问题,根据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了一一点评。

“第一宗罪”:生产日期太难找

食品包装中最重要的要素就是生产日期,可是有时消费者为了找一个生产日期,翻遍了整个包装袋也没有找到。有的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字迹模糊,消费者根本难以辨认。

专家点评:食品包装上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第二宗罪”:保质期让人拿不准

保质期也是人们比较关心的要素,记者在一袋小食品包装上发现,产品的保质期写的是1—3个月。产品到底何时过期真让人拿不准。

专家点评:保质期不应该采取上述的模糊方式标注。标明保质期可以采用“最好在……之前饮用”,或“……之前饮用最佳”,或“……之前食用”,或“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等形式。

  “第三宗罪”:小包装上没标生产日期

超市内很多商品都有大包的家庭装,里面又分成很多小包装,但是记者发现,虽然很多大包装的标签规范,但是里面的小包装却是“全身光溜溜”,商家将大包装食品化整为零,分解成小包装,小包装上根本就不标明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这些食品被拆包卖掉,消费者根本无从考证。

专家点评:如果只以外包装销售,那么内包装物可不进行标注,但是这样大包装内没有标签的小包装是不可以单独销售的,如果单独销售,就必须标注强制标示内容。

“第四宗罪”:产地直接代替厂名

记者在超市内发现一种包装得很好的速冻丸子,厂名处只写着江苏的一个地名,难道这个厂家和地名同名?而这种情况在国外进口食品中更为常见,一盒包装精美的鸡精,干脆只标注“新加坡出品”。

专家点评:国外进口食品包装上国名和代理商、经销商名都要注明,不应该只标注产地而忽略国内代理商和经销商。

  “第五宗罪”:提示字样小到你看不见
“每次买东西都得翻来覆去找保质期,真麻烦。”乳品柜前,大学生小李边查看酸奶包装上的标签,边埋怨。她告诉记者,几天前,她买了一瓶酸奶,随手搁在寝室书桌上,几天后打开饮用,发觉味道不对,于是仔细查看标签,结果在配料、产品标准号等一堆说明中找到了一行小字:保存条件0℃-7℃。“生产商为什么不能把提示做得大一些呢?”

专家点评: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第六宗罪”:主要原料有意模糊

在超市的休闲食品柜台前,记者看到有一款薯片在主要原料栏写着“使用新鲜土豆制成”,但是至于薯片的配料,却没有详细说明。正在选购商品的王女士就对此产生了疑问:“到底还有什么配料,小孩子吃了会不会有问题?”导购小姐尴尬地笑笑表示:“并不清楚。”

专家点评:薯片在制作过程中肯定要加一些调味料和配料,所以还应该标注调料和配料。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各种配料应按制作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第七宗罪”:使用说明语焉不详

记者看到,一位年轻的家长正在给孩子选购果冻,但是果冻包装上写着“老人及小孩食用时,请用小勺分食,婴儿禁食”的字样。这位家长抱怨说:“现在哪有统一的标准能准确区分儿童、幼儿、婴儿这类概念啊,为啥不直接标清年龄呢?”

专家点评:使用说明应该标注清楚,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来源:食品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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