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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食品提前“早产”?

   日期:2005-12-0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74    
据《辽沈晚报》11月24日报道:眼前的蜜桃罐头“出厂日期”是“2007年9月30日”,奶味饮料的“生产日期”则是“2005年11月28日”。昨日在查处现场记者看了一下手机,上面显示的时间是2005年11月23日15时16分。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稽查所二科的3名执法人员从沈阳赶往大石桥海浪饮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进入该
企业的3个仓库,看到一箱水果罐头出厂检验证上写的出厂日期竟然是“2007年9月30日”。执法人员还发现了几瓶被怀疑用来涂改日期的化学用品,地面上散落着一些用过的不干胶标贴。

  现在人们消费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质量、生产日期、厂家等。有些消费者只注意产品的保质期,却没有太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一些不规范经营的厂家就利用人们的这一疏忽,生产出不少“早产”的食品来。从包装上看,食品没有过期,但实际上可能已经过了保质期,势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其实,消费者对保鲜食品提前半天标生产日期还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早产”过了头或临时补打日期,岂不是埋下了假新鲜的消费陷阱吗?

  各种定型包装食品及饮品的“生日”是其质量的重要信息,“早产”食品对消费者将构成潜在危害。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生产日期。国家对食品生产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生产日期,哪天生产的食品就应该标注哪天,丝毫不能做假,因为食品是有保质期的。

  有些商家为了一点经济利益,在食品的日期上做手脚,打起了时间差的主意来误导消费者,无形中就把食品的保质期人为延长了,成为“早产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应该及时举报,有关部门要出重拳查处,并经常进行食品卫生、日期的检查,还市民们一个干净、健康的市场。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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