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虹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朱燕翎的代理律师吴冬举出了10余份证据,包括绿色中国网站上登出的雀巢巧伴伴含转基因成分的报道,德国专家和检测机构对2002年12月生产的雀巢巧伴伴的检测报告。
吴冬律师指出,目前我国有17种行业推荐性标准,但没有一个国家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国际标准合乎情理。他指出,在今年年初的苏丹红事件中,我国最后就是统一采用国际标准。
雀巢公司一方对朱燕翎提出诉讼请求的前提表示质疑。雀巢认为,此前法院委托国家检测机构作出的结论已经表明,雀巢巧伴伴不含转基因成分。既然不含,就无需在产品包装上标志。其次,原告身份不符合消费者保护条例对消费者的定义。因为朱燕翎是在第一次诉讼尚未得到判决的情况下,认为该产品含转基因成分而去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提起诉讼,不属于《消法》意义下的消费者,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保护。
此外,雀巢公司还对原告从网站上下载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认为德国专家和检测机构的身份无法确认,且对方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这项报告也无法确认。
事件回顾
2003年3月,朱燕翎购买了一袋“雀巢巧伴伴”。不久,她得知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但在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志和提醒。朱遂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雀巢公司告上法庭。
市农科院采用巢式PCR方法检测后,认定争议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雀巢公司提出异议,市农科院又采用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复检,结果没有检测到转基因成分。
第二次检测结果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市二中院一审判决朱败诉。朱不服,上诉到市高院。上海市高院于去年10月底,驳回其诉请,维持原判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