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次挫败发生在2004年10月25日。这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朱燕翎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朱燕翎购买雀巢公司生产的雀巢巧伴伴一袋后,从媒体得知其含有转基因原料。这年4月,她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雀巢公司侵犯其知情权。法庭委托上海市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检测,第一次检测含有转基因成分,雀巢表示反对。随后,该机构应法庭要求再次检测,结果不含转基因。同年12月,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受理了朱燕翎的第二次诉讼。
2005年12月12日,虹口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就检测标准等展开争论。此前,虹口区法院应原被告要求,请中国检科院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对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结果认为该产品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对中国检科院的检验结果,原告方并不认同。据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表示,由于国内检测标准比较落后,应该采纳国外先进的检测标准。为此,他们委托德国基因时代检测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显示,本案同一批次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雀巢巧伴伴”检测结果含有转基因成分。
吴冬还带来了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教授薛达元和基因时代检测实验室中国区业务总监吴章祝的专家意见书,并援引国际条约《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在转基因生物标识方面的若干规定。很显然,法庭对此并未采纳。
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