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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公布《听证规则》

   日期:2006-01-2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65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2005年12月30 日签发第23号局令,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听证规则》)。《听证规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听证制度是重要的程序制度之一,在我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过程。 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听证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建立健全包括听证制度在内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行政规章对听证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为落实和细化法律法规及《纲要》的规定和要求,从制度上规范行政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听证规则》,加强和规范听证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听证规则》明确了听证须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原则及职能相对分离原则和案卷排他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的过程公开、听证的结果公开。落实这一原则的制度有:事先告知。即举行听证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代表与听证有关的必要信息。言词辩论,公开审理。除依法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听证应当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代表有权陈述、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论据,反驳对方的主张、证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也必须公开。公正原则是《听证规则》的核心原则,主要体现为回避制度和平等参与制度、听证笔录确认制度。便民原则主要体现在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规定了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限。效率原则集中体现在有关时限的规定中。职能相对分离原则要求依申请的听证中,调查和听证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来实施。业务司室对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是否符合听证告知的情形作出判断并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由未参加过听证所涉行政许可审查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人员担任。关于案卷排他原则,《听证规则》明确了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即原则上,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依据。

  《听证规则》明确了听证种类,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的听证统一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上述几种听证的异同,将听证分为两类,一是依申请听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二是依职权听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听证。《听证规则》明确了依申请听证和依职权听证的范围。

  为保证《听证规则》的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实现阳光行政,适时公开行政许可的过程和结果,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必要信息;规范听证程序和听证中涉及的有关文书,加强对听证的组织和管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医药报》等媒体上发布听证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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