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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受罚者听证有保证

   日期:2006-02-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87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一直是关系老百姓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承担着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审批及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加大了对相关生产销售商监管的力度,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其中难免出现不少执法程序上的争议,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关于被做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规定,在食品药品行业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难以得到普遍推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不过,这一状况将随着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而得到切实扭转。该《听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较重行政处罚时,即可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在四种情形之下,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部门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在程序上违法,由此将承担由于程序严重违法而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后果。

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就应当启动听证程序。承办部门应于收到听证申请2日内通知法制部门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制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这些具体时间的强制规定无疑又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性的保证。

此外,《听证规则》延续了《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精神,明确听证将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四大原则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并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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