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即日起废止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至此,这一曾与广大农民发生过密切关系的税种,紧随农业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认为,“在现实条件下取消屠宰税,不仅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而且有利于革除征税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弊端,改善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还有利于简化和优化税制,实属善举,深得人心,值得称道。这是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的结果,也是完善我国税制的一项积极的措施。”
屠宰税是对税法规定的若干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从性质上来说,屠宰税是一种行为税,属于直接税。纳税人只要有屠宰应税牲畜的行为,就有缴纳屠宰税的义务。不论纳税人将屠宰的牲畜用于自己食用还是出售,也不论其是否取得销售收入和利润,都应当依法缴纳屠宰税。
虽然屠宰税在我国税制中一直是一个很小的税种,但是,它的历史比较久,涉及面比较广,政策性比较强,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农区、牧区的县、乡级财政收入)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据刘佐介绍,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各地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情况总的来看较好,税务机关积极征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配合,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依法纳税,屠宰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但是,在一些地方也发生了违反税法和税收政策,按照人头、田亩平均摊派屠宰税的现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损害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来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民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财税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坚决纠正违法征收屠宰税,加重农民负担的做法。
3月1日,刘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屠宰税完成了其历史使命,退出了我国税制的舞台,但我们不能忘记屠宰税在我国税制发展史上所发挥过的作用和纳税人(主要是农民)为国家做出的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税收毕竟是一个十分原始、落后的税种,不属于良税之列,及时废止标志着社会的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