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京城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记者在《通知》的第10条看到,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酒类经营者主要指酒类批发、零售和储运商,在这里主要针对酒类零售商,而酒吧、饭店、商场甚至到小区里的小卖部等都属于酒类经营者。”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的第2条明确规定,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啤酒、白酒、红酒、黄酒等都属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的范围。”该负责人介绍说,“但是药酒等保健食品酒由于有专门的部门审批,因此不包含在禁止范围中。”
如何确认未成年人?该人士表示,零售商可以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以此确认消费者身份。“市商务局将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小组,定期对批发和零售商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他们有违规行为,按照商务局的规定,情节较轻者将予以警告处分,而情节严重者将予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该人士指出。
同时,酒类经营者还必须在显著位置作出明示。“目前我们没有对标识作出限定,可以是纸张的也可以是塑料的,可以是贴的也可以是写的,但是必须在显著位置有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字样。”该人士指出。同时他表示,《通知》实行一段时间后,商务局还将考虑统一标识。
【相关新闻】
京城卖酒要登记
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从今日起包括酒吧、超市等经营酒类的零售商都要到地区商务局进行登记备案,而批发商在平时经营活动中,则要为每一批次的酒填写一张特制的单据——《酒类流通随附单》。
而在2006年1月1日,商务部正式实行《酒类市场流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