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学博士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卫生部一案。 原告李刚诉称,2005年9月16日,其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购买了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且原告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也负有一定责任。 原告认为,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使用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并赔偿原告17.8元购物款。
该案首先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区法院受理后,鉴于全国牙防组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至朝阳法院。 朝阳法院接到移转案卷后,原告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