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食品“毒包装”已经威胁到食品安全,严重影响人体健康。这些问题的频繁出现暴露出一个问题:我国现行食品包装标准的相对滞 后,对食品包装质量缺乏有效控制,最终导致食品安全无法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现在,大多数产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用工业级原料取代食品包装级原料制造食品容器,而部分工业级原料含有一 种对人体有害的硬脂酸铅,可能致癌、影响智力。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工业级原料中都含有硬脂酸铅,但只要用工业级原料制造食品容器,就有 潜在的危险。另外,废弃塑料或者增塑剂中的不稳定单体产生分解,进入食品中,虽不会有即时的危害,但长期使用,对人体的健康有很严重 的影响。
据了解,生产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的原料主要有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一些中小企业使用一种名叫聚氯乙烯的塑料来做食品用塑 料包装原料,这种原料成本很低,而且只有聚氯乙烯塑料制品中才使用增塑剂,而在食品用塑料中、聚氯乙烯只用于保鲜膜的制作,其他食品 包装用塑料很少采用。许多食品厂家表示,他们使用的塑料制品都是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卫生部于1990年颁布的《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 卫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使用废弃塑料和工业原料制造塑料食品容器,此后又颁布卫生标准,对增塑剂的种类、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都有明 确规定。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塑料制品产品也有具体标准,包括溶油指标。但是,现行标准的指标限制太松,导致工业制品也往往能达到食 品级指标,所以质量检验部门也没办法查出塑料食品容器是否添加了工业级原料。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重视食品包装的安全性使用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比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案(CFR)及其修正案,欧盟的食品包装迁移量系列标准(EU 1186)等等。与此相对,我国在食品包装标准体系这方面所做的工作不论是广度 还是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我国虽然有很多的食品包装标准,但项目设置大多比较简单,对食品包装的安全控制,特别是食品包装材料所用添加剂对食品污染方面的 控制缺少详细规定,我们对塑料产品添加剂的控制品种只有四十几种,而美国则有上千种!另外我国的食品包装法规大多是按食品包装原材料 类型制定的,如《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等 等。这些标准虽然对某一种材料的食品包装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但对新材料、新产品则没有约束力。这就造成了我们的标准总是滞后于产品 的被动局面。
要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应当多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欧洲,食品包装不是按材质分,而是按用途分。比如欧盟规定食品包装按所包 食品类型分为包装水溶性食品、酸性食品、醇类食品、油性食品、水溶性酸性食品、酸性醇类食品、油水混合食品、油性酸性食品、醇类水溶 性食品、油性-醇类-酸性混合食品等10大类产品。在检测食品包装总迁移量上,则根据使用类型选择相似的食品模拟溶剂,比如水溶性酸性 食品就用3%的乙酸代替,醇类食品用10%乙醇代替,油性食品用橄榄油代替等;并根据食品包装在使用过程中可预见的最恶劣条件,选择试验 时间、温度,比如根据包装与食品接触时间可选择0.5h、2h、4h、24h、10d等试验时间,根据包装与食品接触温度可选择5℃、20℃、40℃、70 ℃、100℃以上等试验温度;然后通过测定食品包装残留物在模拟溶剂的含量,对食品包装成分吸收做评估。这种做法显然对食品包装的安全控 制很有针对性、更实用、也更科学。
在对食品包装总迁移量进行控制的同时,发达国家对每一种具体的塑料单体、添加剂也有严格控制,比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 法案(CFR)第175章到第179章、欧盟的90/128/EEC及其修正法规对各类添加剂有着详细规定。这么多种的单体、添加剂,有的我们能检测,有 的因为技术原因我们现在还无法检测或虽然测得出但达不到他们的灵敏度要求,这就造成了这样一个现象:许多在国内检测都是合格的包装材 料,一到国外就变成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被退回。最近欧盟向我国发出了好几次食品包装方面的黄色警告,很多都是因为这个原因。
随着我们和发达国家的贸易往来日益加强,食品包装方面的出口也越来越多,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想出口,就必须满足对方要求,符合他们的标准。因此,无论是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保障老百姓的食用安全立场出发,为了更有效的保证食品包装安全质量,加快我 国食品包装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包材检测分析能力都已是当务之急。
我们也看到,国家也正在加紧制定相关标准,切实保障食品包装安全。8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 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届时我国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实施周期检测。条例明确规 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 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 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新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食品包装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备案管理,增强了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源头管理的可追溯性,可操 作性更强了;按照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进出口食品整体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