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欣弗事件”由于涉及面广,涉及患者多,最终演变成一个严重的公共事件
昨天,曾轰动一时的“欣弗事件”中有关责任人和企业受到严肃查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理决定,“欣弗”生产企业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裘祖贻、常务副总经理周仓等被撤销职务;负有领导责任的阜阳市药监局几名主要官员,也受到了包括行政警告在内的不同程度处分。“欣弗事件”到此,似乎已然结束。
国家药监局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是适时且必要的。回顾“欣弗事件”不难发现,这起导致了11名患者死亡的不良事件原因,并不能轻易地归咎于药品监督的制度设计。事实上,正是主要因为“欣弗”生产企业法治意识的淡漠以及社会责任感的严重缺失,以及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工作流于形式,监管过程漏洞百出,使得伪劣药品“杀人”事件不幸发生。国家药监局基于对具体责任的清晰认定,在两个多月内作出了处理决定。
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层面的处分,自然是必须遭受的惩罚。但是,我们在对国家药监部门的处理工作表示欣赏的同时,也感到了遗憾。正如本报记者在今天的相关报道中所提及的:关于“欣弗事件”中受害者的赔偿方案并没有在这个处理结果中显示。
“欣弗事件”由于涉及面广,涉及患者多,最终演变成一个严重的公共事件。诚然,这起事件可以从企业社会责任与改善公共管理等多个角度进行反思,但我们认为,在死者家属索赔之路十分艰难的背景下,以法律的视角切入,来观照“欣弗事件”善后事宜,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标本意义。
一个很让人们遗憾的现实是,“欣弗”并不是孤立的药品“杀人”案例。仅仅在“欣弗事件”之前不久,就发生过同样具有轰动效应的“齐二药”风波,而且该风波中的受害者索赔之路同样艰辛。如果通过对“欣弗事件”行政责任追究之外的追问,能够有益于此类事件中赔偿机制的建设与完善,那么不幸的事件多少还能给社会留下可资参考的判例与反思。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此前的通报,因注射欣弗死亡的有11人。那么,受害者因此产生的巨大损失该由谁来赔,又该如何赔?这里首先需要厘清的是赔偿主体,其次需要在技术面上解决赔偿的机制。很显然,“欣弗”的生产企业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不能逃避赔偿的主要责任。其实,在“欣弗事件”发生后不久,该公司就做过承诺,明确表态对于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将依据有关部门的医学鉴定结论,落实善后处理工作。
赔偿责任的厘清,并不等于赔偿的通道已经打通。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性,“欣弗”药品(“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按劣药论处。这一定性,反衬出惩罚机制的法律缺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假药和劣药的生产者刑事责任十分明晰。如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就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死刑。不过,对于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却没有法条给出答案。
从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我们可以找到相近的可以参照的条款。该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经营者的这种民事赔偿责任局限于填补性赔偿范围,对受害者人身损害的损失补偿明显不足。
很显然,仅仅从法律缺失的现实不足,受害者就很难实现自身的民事权利,更不用提医疗鉴定等更为繁琐而具体实际的问题。但如果没有明确法规的保护,没有医疗鉴定等具体工作机制的完善,受害者难以争取到自身合法权利的沉重现实也就不能得到改变。
因此,“欣弗事件”虽然有了处理结果,但是事件善后却远远没有接近尾声。我们赞同一些法学家提出的对假劣药生产者实施惩罚性赔偿的修法意见。无论是从社会公平还是从法律正义的角度,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假劣药生产者,都有必要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我们也期待,“欣弗事件”中受害者的索赔能够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并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事件留下可供借鉴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