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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凉茶大王非法吸存1.9亿元被判8年罚款50万

   日期:2011-12-31     浏览:101    

  温州“凉茶大王”谢公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29日由浙江瑞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谢公荣在担任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两家公司投资建造新厂房、投资设备、清偿贷款、生产经营所需为由,通过口头宣传以支付高利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被告人肖玉玲协助谢公荣向部分个人借款。

  期间,谢公荣共计向60位个人和一家企业非法吸收存款1.9亿余元人民币(其中部分借款时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其中肖玉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25万元。谢公荣将吸收来的部分公众存款中的4000余万元陆续用于投资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和生产经营,小部分用于家庭消费,部分用于归还部分被害人本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

  2010年5月20日,谢公荣因被债权人日夜跟随讨要债务而报警,后于同年6月3日和肖玉玲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华生宾馆被警察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所需,由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谢公荣伙同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出纳被告人肖玉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1.9亿余元,其中肖玉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12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谢公荣系两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肖玉玲系被告单位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谢公荣、肖玉玲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谢公荣、肖玉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肖玉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有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被告单位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单位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谢公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肖玉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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