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这14 个包装物上看到,标示的企业分别是“蒙牛”、“伊利”、“三鹿”;其包装物分别是塑料袋、枕(袋)、盒(包),均未在上面印有直观、简洁、通俗、易懂或一目了然的“品名”这两个汉字之标识,而是除了标印有十分醒目的“早餐奶”这三个大大的汉字外,还标印有其他字体异样、字号不等并不知其是否“品名”的文字,以致令人大惑不解──
一是核桃味。标示为某公司的“早餐奶”,其包装盒(包)、枕(袋)的正面上,分别标印有并非一字排开且非连贯的多行文字标识:“早餐奶”、“调味牛奶”、“核桃味”等,且字体不一、字号不等;标示为某公司的“早餐奶”,其枕(袋)的正面上亦标印有多行且不连贯的文字之标识:“牛奶+鸡蛋”、“早餐奶”、“核桃味”等。
二是麦香味。标示为某公司的“早餐奶”,其塑料包装袋的正面上标有多行文字标识:“早餐奶”、“调味牛奶”、“麦香味”等;标注为某公司名称的“早餐奶”,其塑料包装袋的正面上标示着上、中、下三行文字之标识:“牛奶+鸡蛋”、“早餐奶”、“麦香味”;标示为某公司的枕(袋)“早餐奶”,其枕(袋)的正面上标印有这样上、中、下三行的字样:“麦香味”、“早餐奶”、“调味牛奶”。此外,还有两种盒(包)装的“早餐奶”,除在正面上分别标印着两家公司的注册商标外,还分别标印有多行且不连贯的标识,如:“早餐奶”、“调味牛奶”、“麦香味”等;“麦香味”、“早餐奶”、“调味牛奶”等。
三是玉米味。有两个塑料包装袋,有一个袋上的正面上标印着上、中、下三行“玉米味”、“早餐奶”、“调味牛奶”的标识,另一个袋的正面上标示着这样的标识:一行是“玉米味”、一行是“早餐奶”、另一行是“富含铁、锌、维生素AD”。
四是花生味。标示为某公司的“早餐奶”,其盒(包)的正面上标印有三行文字标识:“花生味”“早餐奶”、“调味牛奶”。
五是鸡蛋曲奇味。标示为某公司的“早餐奶”,其(包)的正面上标印有不在同一行的文字标识:“鸡蛋曲奇味”、“早餐奶”、“调味牛奶”等。
显而易见,这五种“味”的“早餐奶”,其包装物的正面上均未标示有“品名”这两个字标识,而是标印着多行、多“味”等文字并且字体、字色、字号乃至排列不统一的标识,给人以缺乏规范之嫌,让人实难断定这些“早餐奶”的“品名”是什么?再有,标示为某公司的“核桃味”、“麦香味”、“鸡蛋味”这三种“味”的盒(包)装“早餐奶”,其盒(包)的正面上均未标明“早餐奶”的“品名”二字,仅在盒(包)“顶部”的“热合封口”边上分别标印有:“××核桃味早餐奶”、“××麦香味早餐奶”、“××鸡蛋味早餐奶”的字样标识。尽管如此,但如此这般标注法,看似是直观明了的“品名”,其实若将其与“正面”上的标识相比较,则会显得“二者”未能“自圆其说”并会令人百思而不得其解。
顾名思义,“品名”应是产品之“姓”、之“名”,其“姓”字“名”谁应具有连续性、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不可随意性等,切不可“随意”的表述之。然而,对于“早餐奶”来讲,无论它的“品名”有多少文字,但其标注应是连贯、完整的文字统一体并不可间隔或间断,否则令人会有雾里看花而不知所云之感。
在此,笔者不妨再次提出这样三个问题:一、“早餐奶”有否“品名”?若有,究竟何为它的正宗“品名”?二、非连贯的文字排列、文字称谓、字体有别、字号不均等,是否就是它真正的“品名”或者“全标”?若是,那么这样的“排名”法岂不显得“不伦不类”?三、“早餐奶”的“品名”,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标识项目之一,为便于广大消费者能直观、快捷地识别它的“品名”,那么该否在包装物上必须标印“品名”二字的项目标识以及在“品名”两字之后标印产品的全称呢?!四、有关部门,是否该强制性地规定“早餐奶”的包装物上必须标印其“品名”这两个汉字和规范“早餐奶”的“品名名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