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禁酒令中对主要目标消费者的判定难以界定。禁酒令中规定禁止向为成年人,其中的未成年人的判定存在难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在身材、容貌、穿着等方面与成年人相差无几,这增加零售商判断消费者年龄的难度。
第二,条例的执行缺乏约束力。虽然明年1月1日正式执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比7月1日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但法则仍然较轻,缺乏约束力。尤其部分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视《办法》不顾,对于这类商家,不提出较为明确的较为严厉的罚则,是很难对其形成约束力的。
第三,执法者的界定不明确。“禁酒令”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执法主体是谁,《规范》和《办法》是由商务部发出的,各省市贸发局是商务部的下属部门,规范商家不卖酒给未成年人应当是由贸发局协调实行。但在市场监管中,经营者多是工商行政部门在管理,所以工商部门是否介入还要看《规范》和《办法》中有没有规定工商部门的职能,或者贸发局有没有联合发文要求工商部门配合查处。
第四,中国国情决定了“禁酒令”执行较难。很久以前中国就有不少对未成年人禁烟酒的法规颁布,但到目前为止,未成年人消费烟酒的现象仍然还存在不少。
来源:糖酒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