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包括总则、卫生许可证申请、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办法》规定其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卫生部明确规定,这些单位的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办法》还对食品委托加工行为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委托双方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此外,《办法》对各地卫生许可证管理做出了统一的要求,确定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及编号格式。《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