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标准少。目前我国仅制订了137种农药限量标准,而日本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仅“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种,二者相差5倍多。同时,我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有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专项法规太少,无法满足当前进口国对食品农产品的要求。
其次是标准旧。我国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滞后,国家标准少,地方标准更少,有的是多年未修订或早已过时的,许多领域甚至根本没有标准,与发达国家差距极大。以一根出口到日本的黄瓜为例,在国内检测的农药残留只有6项,而到国外需要10多项,而且这些检测项目是不断进行调整的,在国内一种产品确定的检测标准一般多年不变。
再次是标准低。以我国最大农产品出口市场日本为例,我国与日本能够对应的标准中,日本有25%的标准严于我国标准。如,在日本列入“一律限量标准”0.01ppm的农药内,我国现有的农药就有74种。再如,克菌丹其我国规定在水果中的残留量为15ppm,马拉硫磷在蔬菜中的残留量为8ppm等,超出日本标准几百倍。这些严于我国标准的部分所限制的,恰恰是我国输日的大宗农产品和食品,如粮谷类、豆类、水产类等61种。
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法规和日本根据其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制定并于5月29日生效的“肯定列表制度”,已经完成了从微观技术向宏观制度的转变,预示着新一轮贸易壁垒措施将由技术“微调”上升到法规体系的重大调整。这不仅是一个标准严格的问题,更是涉及整个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