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
《条例》还明确禁止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深圳也将逐步推行农产品生产认证制度。《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向本市农业部门申请农产品生产认证,通过认证的,由市农业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条例》,农产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而进入各类农产品经营场所经营的农产品,供货人应当提供每批次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证明农产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条例》还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门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行为,《条例》也制定了明确的罚则,一旦发现有仿造行为,将由农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规以较大市立法权制定,还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