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已于2006年5月29日起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残留“肯定列表制度”,新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和严格。日本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在具体食品中的残留制订的禁用物质15类(16种);豁免物质65种;“暂定标准”有50000多项,涉及农药500余种,涉及初级可食用农产品210余种(类) ;且对既非“豁免物质”也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制定了 “一律标准”,(0.01毫克/千克)。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以后,已成为当前蔬菜和水果出口最严重的技术壁垒,对果蔬产品的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每种输日的蔬菜、水果及其制品面临着500至1000多项的农用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的考验。而对我国农药流通和使用的现状普查发现在一个省份对一种蔬菜产品就可能涉及使用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等100至200多种,出口企业如果直接沿用以前从国内市场收购原料的做法,产品根本无法达到日本的农残要求。
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原有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单纯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对食品链前端种植环节的管理需求。当前我国良好农业规范 (CHINAGAP) 系列国家标准已于2005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在广大果蔬出口企业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实行将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IPM(有害生物综合管理)、 ICM(综合作物管理)和风险分析的原理运用到蔬菜和水果种植和初级加工环节的蔬菜和水果良好农业规范(GAP)国家标准势在必行。通过运行良好农业规范(GAP)标准和HACCP体系可以实现对出口蔬菜和水果中农业化学品的有效自检自控。
果蔬GAP标准包含了农场管理的几乎所有方面:包括种植基地的历史和管理、品种和繁殖材料、土壤和基质的管理、肥料的使用、灌溉、植物保护、采收卫生、可追溯性、记录保存和内审、员工培训、环境保护等,通过关注上述环节,最终达到农产品安全卫生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下面着重对如何实施果蔬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确保产品中农用化学品(即植保产品)残留符合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要求进行探讨:
首先,果蔬GAP标准运用了风险分析的原理对种植基地进行选择,提出了:在使用在现有的土地和选用新址引进新的农作物项目前,应就水果和蔬菜生产适应性、食品安全、操作人员健康和环境进行书面的风险评估,并提供了详细的关于新种植场地的风险评估指南。风险评估考虑了土地以前的使用情况(包括以前种植的农作物,使用的农药的评估、工业和军事用途、垃圾填埋或矿业用地、可能潜藏病虫害、杂草和重金属危害等)、土壤类型、侵蚀程度、地下水质(包括化学和微生物指标)和水位,水源的持续供给,及其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包括上游农场的运载淤泥或运载化学品的流失;临近的农事活动造成喷撒物的漂流)等内容。
果蔬GAP标准要求:风险评估报告中应对每项确定的风险都应标明其严重性和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预防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并有纠正措施以减小新种植基地所有确定的风险。当评估确定存在不可控制的健康和环境风险时,此基地不能用于农业活动。
通过土地风险评估、灌溉和施肥用水的风险评估和大气等基地的环境条件的综合考察和检测,就可以选择出合格的输日产品的种植基地,以此建立起标识、记录和追溯系统。
其次,果蔬GAP标准从繁殖材料这个关键控制点上进行了规范,对品种、种子和根茎的选择提出了以下要求:选择对病虫害有抗性的品种,以减少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使用;购买的种子应有种子质量保证文件(如: 无病虫害、病毒等) ,应包含品种纯度、名称、批号和销售商等内容;购买的繁殖材料应有国家认可的植物检疫证明,有质量保证书或生产合格保证书;转基因产品应标明身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从源头上寻求了减少农用化学品使用和保证食品安全的方法。
第三、果蔬GAP标准用很大的篇幅对农用化学品(植保产品)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以下9个方面的要求,以达到农用化学品使用的有效自检自控。
1、植物保护的基本要素:标准提出应采用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系统和认可的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技术,使用最低限量植保产品防治病、虫、草害;多次使用植保产品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上防止抗药性的建议进行操作;对使用的植保设备,农场应参加计量部门的校准和检定。
2、化学品的选择:标准提出应针对靶标合理选择植保产品;使用的植保产品应经国家登记许可;要有最新的农场上正在生长的和近12个月种植过的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植保产品(包括有效成分和作用的有机体)的商品名清单,保留的清单应考虑了地方和(或)国家的植保产品法规的变化,选用法规中推荐使用的,最高限量宽松的植保产品;负责选择植保产品的农技人员应能胜任相应的工作;不应使用禁用的化学品。
其中对植保产品的选择特别提出了:农场应采取措施使其销售的产品满足预期消费地最高残留限量(MRL)的要求。农场必须能够证实已掌握当前使用的、其产品消费地市场要求的最高残留限量(MRL)的清单,并出具符合满足当前适用最高残留限量(MRL)残留检测系统的证据。当目标市场在多个国家时,残留检查系统必须满足当前最严格的最高残留限量(MRL)要求。当产品销售市场的最高残留限量(MRL)严于生产地的要求时,农场能够证实,在生产周期内已经考虑:通过修订植保产品使用方法和采取农残检测结果,满足最高残留限量(MRL)的要求。
3、化学品的使用:标准提出植保产品的用量应按照标签的说明并准确计算、配制和记录;所用器械应处于良好的状态,应每年校准,按照标签说明正确混配植保产品,保证混配器具充足。应记录使用的植保产品处理的作物名称和品种、植保产品购货渠道、使用地点、使用日期、商品名和有效成份、使用人员、使用理由、技术授权记录、使用量、施用器械、遵守安全间隔期的情况。
4、安全间隔期:标准要求通过书面程序,如植保产品的使用记录和施药地点的农作物收获日期,证明使用的植保产品遵守了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尤其是在连续收获的情况下,现场有适当的措施(如警示标识等)确保在耕地、果园或温室中完全遵守安全间隔期。
5、剩余药液或清洗废液:标准要求应根据国家或地方法规进行了处理,应如无相关法规,剩余药液或清洗废液可用在未施药的作物,不应超过推荐的使用剂量,并进行记录;也可用于法规允许的休耕地,并进行记录。
6、植保产品的残留分析:标准要求农场应按照书面的取样程序取样,农药残留检测频率应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并考虑了种植的作物、植保产品使用情况及市场需求,农残分析实验室应通过国家权威认可机构依据GB/T15481 实施的认可。农场应能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如果超过我国和(或)消费地最高残留限量(MRL)时,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7、植保产品的储存和处置:标准提出植保产品的储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储存设施坚固且结构合理。为确保安全,储存设施应上锁、温度适宜、采取防火措施、通风和照明条件应良好、应远离其它物料;储存的货架建议采用非吸收性材料防止泄漏;应有称量混合植保产品的器具;应有处理泄漏情况的设施和器具;只有接受过正规培训的员工才能保管植保产品仓库的钥匙和进入仓库;要有清晰的植保产品库存清单;所有的植保产品应储存于原包装内;用于作物轮作的植保产品应与其他植保产品分开储存;货架上的液状植保产品不应放在固态植保产品的上方。
8、使用过的植保产品容器:标准要求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处理和销毁植保产品容器的规定。不允许重复利用使用过的植保产品容器;在处理使用过的植保产品容器时应避免与人直接接触;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储存、操作并加贴标识;使用过的容器应经过压力设备清洗或至少用水清洗三次;冲洗后的液体应放回所用设备的存储容器内;使用过的容器在处理前有妥善的存放地点,该存放地点应与农作物及包装材料隔离,有固定标识,并严禁动物和外人接近。
9、弃用的植保产品:标准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标识和处置弃用的植保产品。
第四、果蔬GAP标准要求在采收和农产品储存、加工和处理的环节,如果使用农用化学品(生物灭杀剂和蜡等植保产品)也要遵守上述相关规定。
在输日蔬菜水果企业源头管理中推行的蔬菜和水果的良好农业规范标准,选择安全的基地、适宜的品种、规范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不仅将推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进程,而且会使高风险果蔬的源头管理更加科学化。通过蔬菜和水果种植过程的自控,结合农业生产和加工全过程的风险分析,进行有针对性的自检验证,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农残检测的盲目性,节约了成本;另一方面又满足了产品消费地食品安全的需要,这将是出口蔬菜和水果企业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