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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1月起实施 保障公众吃得放心

   日期:2006-11-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94    
    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明确将虫多、药多的5类农产品堵在市场大门外。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为保护公众健康,防止类似福寿螺、瘦肉精引发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控制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五种农产品不得销售,分别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因食用了前述禁售农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该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此外,法律还规定,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为防止农产品认证造假,该法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将处最高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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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起实施的其他法规

     11月1日起实施的其他法规还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等。

    为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时相对应的净资产、净资本的最低标准,并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指出证券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针监管报表。《办法》明确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指出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并按对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首次对海洋工程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将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11月1日起,将对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对不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物品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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