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业人员要求高
《指引》要求,学校食堂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采用送餐方式(包括:早餐、课间餐、午晚餐)的学校,送餐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工商部门准许的送餐资格(即有送餐许可证),学校应与送餐单位签定有关合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食堂从业人员要到卫生部门确定体检单位并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凡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小卖部人员也要体检
《指引》同时规定,学校要严格控制对沙河粉、豆糕类、豆腐、四季豆、蘑菇等食品的采购和制作关。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学校食堂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500㎡以下食堂,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此外,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留样专用冰箱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学校食堂附设的食品小卖部,只能经营符合卫生标准定型包装的食品,另设小卖部的从业人员经过健康体检和上岗培训合格,才能经营学校食品小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