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提到的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灭菌乳产品使用复原乳应在包装上紧邻产品名称位置标注‘复原乳’,这些要求有助于加强规范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这两个产品标识标注管理。“通知”中还要求“酸牛乳包装上紧邻产品名称位置标注‘复原乳”’,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很多专家和企业对此标注方法都认为不妥。
一、“酸牛乳”和“复原乳”是两种不同的产品,两个名称不能标在一个产品上
GB 2746--1999对“酸牛乳”的定义是:以牛乳或乳粉为主料,脱脂、部分脱脂或不脱脂,添加食糖、调味剂等辅料,经发酵制成的产品。
而“复原乳”则是以全脂乳粉或脱脂乳粉加无水奶油和水为原料,还原成的液体奶。
产品名称是明确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在酸奶产品名称旁边特别标注(复原乳),也就是一种酸奶产品在包装上标示“酸牛奶”和“复原乳”两种产品的名称,这违反GB 7718—2O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因为“复原乳”不是一种原料,也不是一种产品,只是对全脂乳粉或脱脂乳粉加无水奶油和水为原料还原成的液体奶的一种习惯叫法,它没有标准。生产酸牛奶的原料是鲜奶和/或奶粉,不存在有“复原乳”。“酸牛乳”中不可能存在有“复原乳”,“复原乳”中也不可能有“酸牛乳”,退一步说,把这两种产品混在一起,通过乳酸菌发酵最终也会变成“酸牛乳”一种产品,所以,这两个名称不能标在一个产品上。
二、这种标识法令企业无所适从
如果按GB 7718~2O04只标识“酸牛奶”,则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如果按国务院的“通知”,标识“酸牛奶”和(复原乳),则违反国标。
三、这种标识法也会令消费者对产品属性产生困惑和误解
究竟此产品是“酸牛乳”还是“复原乳”?这就误导了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将来我们中国的产品还要走出国门呢!标上“复原乳”的“酸牛乳”产品如何出口?因为国际上没有这种标法,国外消费者和有关专业人经过调查,我们发现部分消费者对“复原乳”产生误解,误认为“复原乳”就是把过期的或卖不出去的或变质的牛奶重新包装后的牛奶和酸奶。
四、酸牛乳原包装配料表已标明其原料为鲜奶和/或奶粉,并不存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者的问题
酸牛乳是发酵的乳制品,不管所使用的原料是鲜奶还是奶粉,最终的产品的质量都是一样的,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一直以来各生产企业都是按国家标准采用鲜奶和/或奶粉为主要原料,按国标在配料表中标注鲜奶、奶粉等原料,并不存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者,也不存在有些人所说的“国家标准的缺失”,更不存在损害广大消费者和奶农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反,如果各级监管部门、协会和媒体在宣传和执法过程中不能及时正确引导消费者,会造成消费者误解,使消费者对整个乳品行业失去信心。这将会影响到整个乳品行业的发展,最终受害的不只是乳品企业,受害最大的是奶农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酸牛乳包装上紧邻产品名称位置标注(复原乳)是与GB 7718~2O04相冲突,这种标注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