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推广 热搜: 食品  保健酒  机械  北京  白酒 

17600109315
服务时间 9:00-18:00 (工作日)

《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

   日期:2007-01-0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86    

  2006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关于《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的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日正式发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具体情况。该报告全面反映了我国2005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设情况、2005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应对情况,以及2005年我国产品出口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有关情况。

一、编写《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的背景介绍:
  为使国内外了解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设情况,使我国政府部门、中介组织、企业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外,尤其是占世界贸易95%以上的WTO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情况和发展趋势和我国应对情况,并反映我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有关情况,作为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开始,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密切合作,每年组织编写并发布《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简称“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白皮书”)。编写《白皮书》的具体背景如下:
  1、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迅速增长,进出口总额从入世前的2001年的5097.7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4221、2亿美元,并由全球第6位上升到第三位。随着国外对我国巨大市场的关注,国外对我国制修订和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标准、检验及认证等合格评定程序、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的情况也随之高度关注,尤其关注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透明度、与WTO规则的一致性、与国际标准的协调性和对向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并希望通过一个载体了解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整体情况。同时,国内有关部门和中介组织及企业也希望掌握我国与进出口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整体情况。
  为总结我国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促进节约资源和能源等而制修订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为满足国内外对全面了解我国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设情况的愿望,作为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作为国务院授权负责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向WTO通报及接受WTO成员咨询的国内协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开始,每年对上年度我国制修订的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进行一次总结。
  2、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并不断健全和完善其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使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掌握国外制修订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发展趋势和做法,借鉴国外的制修订经验,提高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水平和质量,同时又能有针对性和有效地做好研究、评议及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工作,以使其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开始每年对上一年度WTO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进行一次汇综和分析,并对我国应对国外部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进行总结。
   3、加入WTO以来,随着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的逐步削弱,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贸易的影响日益突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为全面掌握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情况,并从政府层面研究和协调应对措施,包括支持中介组织和企业增强应对能力和有效性的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对入世前四年(2002-2004年度)我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进行调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06年开始对上一年度我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逐年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分析。
  4、从今年开始,每年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将由上述三部分的内容组成。该报告将成为一个国外了解中国、中国了解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综合性、权威性的报告。

二、《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共分为“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情况调查报告”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2005年制修订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以及我国履行WTO协定规定的情况进行总结。
(一) 总体情况介绍
  根据WTO赋予各成员为保护环境、安全、健康、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权利,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遵循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的规定,在2005年加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力度,从而合理合法地使用技术手段,提高我国环保、安全、卫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等的水平,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和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提高我国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
  根据WTO/TBT和SPS协定规定的透明度原则,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制修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草案均及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TBT-SPS通报咨询中心)对通报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后,由商务部通过WTO秘书处向各成员通报,以征求其他成员的评议意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均对WTO成员在评议期内提交的评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考虑,并采纳了其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这种做法,提高了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维护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WTO成员的良好形象,受到了WTO成员的好评。2005年我国共向WTO通报了130项TBT、SPS措施。具体名录可以查阅由国家TBT、SPS通报咨询中心汇综,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行的《中国对外TBT通报汇编2002-2006》和《中国对外SPS通报汇编2002-2006》。这两个材料都已发给大家参考。
  我国制修订的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在国务院公报、有关主管部门公报、《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有关部门的政府网站、机关报等公开刊物上刊登。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自2005年10月14日开始可以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全文浏览。
(二) TBT措施简介
  2005年,我国制修订并向WTO通报的TBT措施(包括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112件,WTO通报编号为G/TBT/N/CHN/64~175号。2005年,我国通报的TBT措施的数量在所有149个WTO成员中名列第一。在112件TBT措施中,我国制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81个(其中有19个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占我国TBT通报总数的第一位。
  我国2005年制定的TBT措施主要涉及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矿产、食品及标签、化工产品、轻工产品、消防产品、卷烟、进口废物原料、计量器具、农作物种子等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些措施由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信产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烟草专卖局、认监委、标准委等单独、联合或参与制定,我国有关联合会、行业组织也在相关的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我国制修订的最重要的TBT措施是由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根据入世承诺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而修订的配套条例,其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的《商检法》的有关规定,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并体现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贸易影响最小等原则。
  由信息产业部牵头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俗称中国的RoHS)是我国为控制和减少废弃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节约能源而由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章。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也有利于我国提高应对国外相关规定的有效性。

(三)SPS措施简介
  2005年我国向WTO提交了18个SPS通报,其中常规通报14个,紧急措施通报1个,补遗通报3个。通报数在所有WTO成员中名列第15位。中国2005年制定的SPS措施主要涉及农药残留限量、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接触材料卫生、动物检疫、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等。这些措施由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标准委等单独、联合或参与制修订,其中包括我国由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林业局根据国际植物保护组织第15号标准而联合制定的进境货物木制包装检疫及处理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及我国的应对情况。
  该部分以WTO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主介绍了2005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情况,以及我国的评议和应对情况。
(一) 总体情况
  随着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尤其是近年来高度重视节约资源和节约能源等工作,加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相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和倚重的手段,对国际贸易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在对WTO秘书处2005年散发的WTO成员通报的1624项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771项TBT措施和853项SPS措施)分析的基础上,本年度报告重点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等33个主要贸易国家的TBT措施和SPS措施,总结了中国2005年评议和应对国外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情况。
(二) WTO成员通报的TBT措施
  2005年,149个WTO成员中的66个WTO成员提交了771项TBT措施的通报(其中有734项属于技术法规, 169项为合格评定程序),是WTO成立以来提交TBT通报成员数量最多的一年。这些措施涉及各种类型的产品。
2005年提交TBT措施通报数量居前10位的WTO成员通报的总量为417项,占当年TBT通报总量的54.1%。这前10位的成员依次是中国、美国、以色列、加拿大、巴西、日本、欧盟、萨尔瓦多、韩国和瑞典。中国的通报数量为112项,占通报总数的14.5%,远远多于其他成员。
2005年各成员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修订目标依次为:保护人类的健康或安全(473项)、保护环境(195项)、防止欺诈行为(142项)、采用新的国家法(66项)、消费者信息和标签(41项)、协调(35项)、质量要求(27项)、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9项)、降低或消除贸易措施及便利贸易(12项)、节约成本并提高生产率(3项)、国家安全(1项)。有234项通报提及了不止1个目标。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外为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等是各成员制修订TBT措施的主要目标。
(三) WTO成员通报的SPS措施
  2005年,WTO的149个成员中有54个成员提交了853件SPS通报。其中,常规通报577件,占通报总数的67.6%;紧急措施通报74件,占8.7%;补遗通报166件,占19.5%;修订通报18件,占2.1%;勘误通报18件,占2.1%。其中,常规通报和紧急通报涉及新制修订的措施,共651件。通报量位列前10位的是:美国239件,加拿大60件,秘鲁42件,欧盟41件,巴西40件,中国台北35件,智利31件,澳大利亚30件,新西兰26件,韩国25件。
分析表明,2005年各成员通报的新制修订的法规主要涉及的热点问题有:农兽药残留限量(共213件通报,其中美国138件)、禽流感防控(43件)、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卫生(35件)、口蹄疫防控(19件)、木质包装材料检疫(17件)、转基因管理(15件)、牛海绵状脑病 (8件)、食品包装及容器卫生(8件)、新城疫(6件)、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5件)、古典猪瘟 (5件)。
2005年通报的SPS措施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数量最多,共计357件,占常规通报总量的61.87%。这表明在SPS措施领域,WTO成员普遍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尤其是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这对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无疑将增加难度和相应的成本。
WTO成员通报的SPS措施还涉及植物保护与检疫措施230件, 占39.9%;动物卫生与检疫103件,占17.9%;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194件,占33.6%;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他危害44件,占7.6%。

(四) 我国开展评议及应对工作情况。
  报告对我国开展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评议和应对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并重点介绍了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欧盟的化学品法规(REACH法规)、电子电器两指令(ROHS和WEEE)、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指令)等情况。
如,日本厚生省2005年向WTO通报并于2005年11月29日生效的食品中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肯定列表制度”将可能对我国约70多亿美元的农产品和食品对日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发改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食药局、中医药局、认监委、标准委等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食土商会等组织进行了联合研究和评议,正式向日方提交了我国的评议意见,并与日方进行了多双边的交涉,从而使日方部分采纳了我国的评议意见。同时,各部门协调配合,从多方面采取应对措施,以使该制度实施后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尽可能减少。
  再如,报告还对我国多个政府部门在被动应对和主动应对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HS指令)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三部分: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是在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4月组织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问卷调查基础上形成的。调查采用的是双层复合等距采样法。依据HS编码,将被调查的企业按出口产品划分为八大类,共抽取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996家样本企业。从企业所属行业、地区、性质、规模、出口国别、贸易损失、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表现形式等角度分析了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情况,并掌握了出口企业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途径、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时采取的做法、希望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形式和途径,以及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对政府主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希望等。
  调查结果表明,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1亿美元。
1、不同种类出口产品受影响情况。八大类出口产品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比例依次为:农产品、食品类,42、0%;化矿金属制品类,26、2%;车船航空器类,25、0%;木纸陶瓷类,25、0%。玩具家具类,23、6%;塑料橡胶类,22、4%;机械类,21、7%;纺织服装类21、5%;从上述受影响的比例可以看出,我国出口农产品、食品遭受影响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类别的产品。
2、出口到不同国别受影响情况。
  调查显示,在我国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合同中,有半数以上是出口到欧盟的,受影响的合同金额占受影响总金额的44、9%,这说明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最大,需要我们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妥善应对;其他依次为美国21、5%、日本10、9%。
从各类产品直接损失金额来看,我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因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最大,总额达101.5亿美元左右,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5.2%。美国和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仅次于欧盟,分别达67.2亿美元和29.6亿美元,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3.3%和10.3%。
若按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统计,从我国工业产品受影响的合同个数和金额来看,欧盟、美国、日本依次为对我影响最大的三个国家;而农产品合同受影响的国家则不同,按受影响的合同数来看,中国农产品出口受影响最大的依次是日本、美国、俄罗斯;按受影响的合同金额看,则依次为日、韩、美。
  若按具体的八大类产品统计,我国农产品、食品受日本、韩国的措施影响最大;机械电子类产品受欧盟、美国、东盟措施影响最大;矿产、化学品、金属及制品受美、欧影响最大,占受影响合同金额的52、5%;纺织服装类受欧盟、美国影响最大,受影响合同金额分别为23亿和5亿美元,其中对欧出口在行业受影响总额中约占为78、9%;塑料、橡胶、皮革、毛皮及制品类产品受欧盟、美国影响严重,合计占该类产品受影响合同总额的75、3%;珠宝、家具、灯具、玩具、游戏及运动设备类受美国(57、1%)、欧盟(29、0%)影响最大;车船航空器类受影响较小,受影响合同总金额尽1、9亿美元,主要受东盟、美国、欧盟影响;木及木制品、纸及纸制品、陶瓷、玻璃及制品受欧、美影响最大,合计影响合同总金额的54、4%,另外为日本。
3、国内不同省份出口受损情况。在各出口省份当中,广东省的直接损失额为94.8亿美元,位列全国各地区直接损失之首,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32.9%;浙江省的直接损失为47.7亿美元,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16.6%。其它遭受直接损失估计值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有北京、福建、江苏、山东和上海。
 4、出口合同受影响金额及主要措施。在总额超过81.5亿美元的受影响合同金额中,受包括节能及产品回收在内的环保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金额在22.2亿美元以上,受工业品认证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价值超过12.3亿美元,这是对中国产品出口影响最大的两种措施。
5、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影响情况。中国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也有所不同。例如,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主要受到工业品认证要求、标准要求、厂商注册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木质包装要求、特殊检验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包装及材料的要求等限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遭受的措施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所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相似之处,但欧盟环保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有极为突出的限制作用,受影响的合同总金额近21亿美元;在对日本的出口中,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限制作用最为明显。
6、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对政府主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希望。在总量7464次的选项中,希望政府部门和中介组织即时提供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由2113次,居各类选项之首;希望上述机构能提供针对具体产品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导的选项为1711次,希望提供针对性技术咨询的1407次,希望及时对外交涉、谈判、将影响降至最低的1203次,希望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研讨的1011次。从这些选项中,我们看出了企业对政府部门和中介组织在支持、服务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工作方向。

三、问题及政府部门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不足之处:根据国内外的反映,包括此次对企业调查的情况,我国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主要有:
1、对WTO相关规则掌握和运用不够。
  《TBT协定》和《SPS协定》是WTO框架下专门规范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两大协定,熟练掌握和运用协定规则,是有效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前提。而个别部门在熟练掌握和运用协定规则方面还或多或少地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了我国制修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并容易引发国外不必要的关注;另一方面还制约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2、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认识不够
  技术标准、检验检疫措施等种类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大、技术要求不断趋严、影响不断加重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国外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和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不但事关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和有关出口企业的效益,也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就业、社会安定、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等。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国际贸易保护手段从“两反一保”发展到“技术标准、检验检疫、环保、劳动保护”标准等的论断是十分正确的。但一些企业对技术性贸易的影响认识不够、重视不够、应对不够等问题。
3、对国外通报的评议工作亟待加强
  WTO成员具有对其他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评议和交涉的权利。因此,在有限的评议期内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找出其严重影响我相关产品出口的不合理之处,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评议意见,并敦促通报成员予以考虑和采纳,是有效降低不合理技术性贸易措施、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技术性贸易措施涵盖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评议工作的任务更重也更紧迫,我国的评议工作总体取得了成效,但还未能充分、及时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研究、评议和应对,尤其是我国企业主动跟踪、研究和评议、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意识和能力还需要提高。
4、行业组织、企业收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不足
  调查显示,大部分企业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信息的了解不够,一是未建立信息收集机制,没有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随时收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二是信息来源渠道狭窄,往往是通过国外进口商的要求或者出口受阻的事实来了解目标市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得不到保证,只能被动应付,出口受损严重。
(二)政府部门拟采取的对策及建议
1、充分发挥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加强协调应对工作
  我国将加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和应对工作的协调。加大我国立法措施的沟通协调,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前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使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既符合WTO规则,又能反映我国实际情况。应重视和开展立法影响评估,尽量避免不必要措施的出台,并杜绝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复、冲突等现象。
2、进一步做好通报工作,履行透明度义务
  各部门应加强对TBT、SPS等相关协定的研究,在制修订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遵守规则,履行好透明度义务。在措施草案出台后,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向WTO通报,征求并考虑其他成员的评议意见并采纳其合理部分,以完善我技术性贸易措施,做到合乎规则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摩擦。
3、加大评议工作力度,提高评议工作质量
  各部门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评议工作,健全评议制度和程序,提高评议能力和质量。联席会议将完善部门间的联合评议机制,组建联合专家评议队伍,加大多部门评议力度,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评议程序。做好重点技术措施的研究工作,发动和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参与评议。加大对评议的人力、财力支持,注重调动多方面力量,着力提升评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大对外交涉力度,提高我国评议意见在国外采纳的比例,使其最后出台的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4、构建综合信息平台
  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平台,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收集、跟踪和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上互通信息,为后续应对奠定基础。建立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咨询、评议、预警综合系统,建立对敏感和重要工农业产品生产及进出口数据的通报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与互动。有效实现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上通报、咨询、评议和预警,通过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升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风险防御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5、大力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和加强认证工作
  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继续完善我国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我国整体标准化水平,大力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大对标准制定的支持力度,加强重点行业和优势出口产品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强化标准与市场的关联度。积极参加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6、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政府和行业组织及企业的应对能力。
  一是通过实施《国家科技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和“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大力提高我国的环保、安全、卫生、节能、节约资源等科技水平。二是加强检测检验检疫技术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培训,一方面,进行WTO/TBT-SPS协定等国际规则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建议和发展趋势的培训,帮助其适应入世后的形势变化,提高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进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的培训、研讨和咨询服务,使行业组织和企业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法规、标准和程序并掌握应对的方法,从而在出口时及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应对工作,包括通报评议、对外交涉等,帮助他们提高自身应对能力,为将来成为应对工作的主体打下基础。元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开展针对应对欧盟将于明年6月生效的REACH法规的培训。
7、建议行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作用
  行业组织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负责及时收集、调查本行业企业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并进行研究、分析,为本行业会员企业提供相关资讯服务,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代表企业向国外相关行业组织或政府机构反映,为企业排忧解难。为此,建议各相关行业组织设专门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评议工作。
8、建议企业加强同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联系
  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应加大同政府和行业组织的联系。在获取信息、通报评议、对外交涉等方面加强沟通。在遇到国外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中介组织反映,以便各方协调应对,从而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和与之相关的广大农民、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个人利益,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Copyright©2004-2024 中国食品行业网 版权所有 网站首页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