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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美食品标签两项新法规应引起出口企业关注

   日期:2007-01-2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01    

 

近年来,美国加强对食品标签特别是营养成分标签方面的管理,2006 年1 月开始,美国又要求在食品标签中标示过敏源和反式脂肪含量。从目前宁波地区输美食品标签的总体情况来看,这两项新法规尚未引起相关食品出口企业的重视,为保证我输美食品的标签符合美国法规的要求,现将两项新法规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食品过敏源标注要求

美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据调查,美国2%的成年人和5%的婴幼儿都受到食物过敏症的困扰,同时,每年大概有3万消费者被送入急救室,其中有约150人由于食物过敏而导致死亡。目前,已经证实有160多种食物可能会造成过敏体质人群食物过敏。而以下八大类食品过敏源引发的病例,占美国记录在册的食物过敏案例中的90%以上: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其中,花生、小麦和大豆即使微量也可能造成过敏甚至致命。为此,美国出台了该《法规》,《法规》的主要内容为:

1、2006年1月1日以后,所有在美国销售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规定的包装食品(包括国产和进口的),必须符合《法规》中有关的食品过敏源标注要求,但不包括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对于鱼类、甲壳贝类、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例外情况除外。

2、初级农产品(如在自然状态下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不受《法规》约束。
 
3.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源的产品,美国有关部门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4.食品生产商或包装商必须在含主要食品过敏源的食品包装标签中,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识过敏源:第一种方式是当含主要过敏源的食物来源名称没有出现在营养成分列表中时,必须在食品过敏源名称后加括号标注食品来源。例如,营养成分:强化营养面粉(小麦面粉、麦芽、烟碱酸、还原铁、硝酸硫胺素、核黄素和叶酸)、糖、部分氢化大豆油或棉籽油、高果糖玉米糖浆、酵母(牛奶)、蛋类、香精、天然或人造调味品、发酵剂(酸式焦磷酸钠和无水磷酸二氢钙)、蛋黄素(大豆)和单酸甘油酯及甘油二酯(乳化剂)。第二种方式是在营养成分列表后紧跟食品过敏源的食物来源名称,字体必须不小于营养成分所用字体。

二、反式脂肪酸标示要求

从2006年1月起,营养成分标签要求增加反式脂肪含量,目的在于提供信息以帮助消费者保持健康的膳食行为。

反式脂肪能增加俗称“坏胆固醇”的人体内低密度脂蛋白(LDL)的含量,而LDL 的堆积会引起人体动脉阻塞,被认为是心脏病和中风的主要诱因。根据规定,目前美国市场所有的传统食品和膳食补充剂在营养标签中饱和脂肪酸说明一行下,单独标示反式脂肪酸。

美国市场对其国产或从国外进口的食品有着一致的要求。因此,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向美国出口熟食或预包装食品,就必须遵守这些美国食品标签规定,以避免因标示不清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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