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上午,刘某通过电话告诉记者,1月10日,他在顺城顺顺发鸡产品批发部购买了510公斤生鸡爪到市场上贩卖。11日,他刚卖出两袋10公斤就有消费者拿着购买的鸡爪称,鸡爪有异味。他随后对鸡爪进行查验,部分鸡爪确实存在异味。他当天就找到批发商朱某,要求退货。而朱某却认为是刘某存放不当造成。刘某反驳称,他将鸡爪放到室外,这么冷的天气,鸡爪不可能变质。而朱某仍然不予退货。刘某将此事反映给本报"凡智工作室".
12日上午,记者将此事反映给顺城工商分局将军工商所时,工商人员称,他们也接到了刘先生的投诉,正在着手对此事调查。
工商人员在查验了刘某购买的鸡爪后认为,部分鸡爪确实存在异味,并要求朱某提供进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后,工商人员在朱某提供的两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发现,一张是1月9日开具的,另一张是11日开具的,而且两张的编号相连。工商人员认为这两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虚假的。朱某最后也承认,鸡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后补的。
在工商人员的教育下,朱某最后同意全部退货。
工商人员表示,朱某销售的鸡爪未能提供出正常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证明,他们将对鸡爪的来源予以调查,并对朱某予以处罚。
(记者 孟凡智)